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是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1月26日
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數字六安建設,實現資源共建共享,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據《關於加快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全面推廣套用的通知》(國測國發〔2013〕27號)、《地理空間框架基本規定》(GH/T9003-2009)等有關精神和要求,結合六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是地理信息數據及其採集、加工、交換、服務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技術、設施、機制和人力資源的總稱,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法律法規政策與標準體系、組織運行體系等構成。
第三條 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是全市唯一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四條 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管理、維護與套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六安市數字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及套用的總體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政府各部門間的協調工作,及時解決項目建設套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框架建設套用順利實施;
(二)負責制定地理空間信息共建共享措施和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與推廣套用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框架建設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及相關標準規範的編制和審定,負責組織評審與驗收工作;
(二)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匯交、管理與更新維護,將數據提交給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負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審查使用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請;
(四)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調整並發布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制定全市共享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數字六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作為數字六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運行維護機構,具體負責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數據套用等技術服務。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六安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實施、運行維護與用戶培訓指導工作;
(二)負責全市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更新與維護工作,並提供共享服務;
(三)負責全市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並提供共享服務;
(四)負責全市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並提供共享服務;
(五)在發布地理信息數據前依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以下統稱“各套用單位”)負責提供本單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更新、匯交;
(二)對本單位的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設定共享許可權;
(三)對提供的地理信息數據進行保密審查。
第九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數字六安基礎數據更新、系統日常維護和推廣套用工作。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招投標監管局、電子政務辦公室等單位,審查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相關事宜,避免重複投入、重複建設。
第十一條 市國家保密局負責保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確保框架建設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設
第十二條 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必須按照“數字中國”、“數字安徽”、“數字城市”三級地理空間框架的統一標準與要求進行建設,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套用。市國土資源局要結合六安實際,綜合考慮用戶需求、技術需求、套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制訂完善各項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 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集,分4個層次建設,分別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
(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其內容包括定位基礎、居民地及設施、交通、水系、境界、地貌與植被和影像、興趣點等數據,是地理空間框架的數據基礎。該數據為涉密數據,運行於涉密網路;
(二)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是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經過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後形成的數據子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政務網路;
(三)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建設,按照統一標準規範將業務數據實施空間化,形成用於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政務網路;
(四)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建設,其內容包括居民地、工礦建築、交通、水系、地名數據、影像等,通過對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中的敏感信息處理之後形成的數據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網際網路。
第十四條 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資料庫採取集中建庫和分布建庫並存模式。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管理,專題資料庫由各套用單位分別建庫,定期向市國土資源局匯交。
第十五條 數字六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
(一)數字六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依託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通過線上方式滿足各套用單位和社會公眾對空間定位、查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備個性化套用的二次開發接口和可擴展空間,實現套用服務功能的數據、軟體及其支撐環境的總稱;
(二)數字六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地理空間框架的統一標準與要求進行建設,並在涉密網、政務網及網際網路中分別部署,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利用;
(三)全市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均納入數字六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進行統一發布、共享、交換與管理。政府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不得進行類似平台的重複建設。
第四章 數據採集、更新與管理
第十六條 各套用單位應按照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規範,做好共享數據的採集、更新與管理等工作。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工作應由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數據的更新須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現勢性,並符合相關採集標準和質量要求。
第十七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數據採集、更新與管理:
(一)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六安市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採集、更新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編制專項經費預算;
(二)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地理空間框架相關技術規範,統一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
第十八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數據採集、更新與管理:
(一)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統一由市國土資源局交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
(二)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更新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按照地理空間框架相關技術規範和數據更新頻度要求,統一進行數據更新和共享。
第十九條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數據採集、更新與管理:
(一)各套用單位按照“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權威部門負責更新維護”原則進行數據採集、更新,形成本單位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並定期向市國土資源局匯交數據;
(二)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空間位置的保密處理,形成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
第二十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數據採集、更新與管理: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數據採集、更新,更新周期與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成果共享
第二十一條 各套用單位按照共建共享原則,及時發布、共享、交換符合保密要求和發布條件的信息數據。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需求,及時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各套用單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合法、準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通過數字六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用戶許可權及共享途徑等事項,供需求者了解和查詢。
第二十五條 各套用單位和社會公眾可通過公共服務平台,以涉密網、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網路,在許可權範圍內線上共享相應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六條 以下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
(一)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的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二)空間位置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業務內容未經數據提供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三)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七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離線拷貝或部署在涉密網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套用單位應確保使用環境與政務網、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物理隔離。
第二十八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通過部署在政務網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給市政府各部門和承擔部分社會管理事務的企事業單位共享使用,並按照不同的用戶許可權,進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載保存。
第二十九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數據提供部門共同審核確定,並明確數據的提供方式和使用許可權。
第三十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通過部署在網際網路上公共平台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鼓勵公眾基於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開發套用系統,促進信息消費、信息惠民。
第三十一條 各套用單位建設的套用系統,調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數據,開發建設應由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三十二條 各套用單位、其它企業或組織需使用地理信息政務網平台提供服務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市國土資源局報市政府審核批准後,提供接入服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定期對共享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修正。
第三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會同領導小組其它成員單位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的長效運行機制,加強對公共平台運行維護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公共平台穩定、安全、有效運行。
第三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定期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未經國家測繪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未經數據提供部門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七條政府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範圍提供、發布地理信息數據,影響共享的;
(二)未按規定周期採集、更新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未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或者未執行國家、省和市規定的標準採集、更新和發布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數字六安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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