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二、多家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三、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製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五、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政府信息的內容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許可權範圍的,應當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處理;
(2)不能依據許可權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3)行政機關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覆。
(4)屬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公文後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六、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並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後果。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並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七、市屬範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