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

《石峰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石峰區政府為了確保各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頒布的地方性條例。

為了確保各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二、多家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三、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四、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或發布後可能對其他單位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及時向所涉及單位進行協調,書面徵求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
五、書面回復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應工作規程向公眾公開發布信息。書面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當立即指派專人與被徵求意見單位進行協商解決;經協商被徵求意見單位仍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當立即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該信息涉及單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該領域專家顧問共同研究協商,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並以書面形式向相關涉及單位進行確認回復。
六、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