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試行)

為規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發布工作,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 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二、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組織編制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向公眾發布。
三、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四、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發布。
五、行政機關擬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六、擬發布信息機關向該信息涉及的相關行政機關發出的徵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擬發布信息基本情況;(二)擬發布信息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七、相關行政機關應自收到徵求意見文(函)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擬發布信息機關書面函復意見。擬發布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涉及第三方權益,被徵求意見機關需再徵求第三方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八、被徵求意見機關書面函復同意的,擬發布信息機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信息。書面函復不同意的,擬發布信息機關應當立即指派專人與被徵求意見機關進行協商解決;經協商被徵求意見機關仍不同意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九、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該信息涉及單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該領域專家顧問共同研究協商,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並以書面形式向相關涉及單位進行確認回復。
十、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十一、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十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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