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試行)

為切實推進我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桂林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為切實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法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採取有效方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本制度所稱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已確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機關已答覆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或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六、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自治區、桂林市有關規定辦理。
八、政府信息公開方式
(一)政府網站。
(二)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三)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等。
(四)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各種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並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網上查詢功能,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二、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視窗和場所,為人民民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十三、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制度,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十四、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溝通協調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確認。
十五、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 月31 日前向社會公布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十六、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評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機關績效考評體系,並公布考評結果。
十七、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違反《條例》和自治區、桂林市有關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送交工作制度。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十九、啟用“桂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二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一、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二十二、本制度由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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