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

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而制定。主要目的是為及時匯總、掌握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能力和水平。

為及時匯總、掌握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 月31 日前通過同級政府網站和當地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公開場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二、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機關必須於每年1 月10 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在各級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的基礎上,匯總、編制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情況。
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設定情況;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的編制、更新情況;
4.政府信息公開載體的建設、運行情況。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及時澄清虛假、不完整信息的情況;
2.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及新聞媒體等途徑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主動向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信息查閱場所提供政府信息情況;
4.政府網站內容及時更新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依申請公開工作受理、答覆情況;
2.不予公開政府信息備案情況;
3.接待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負責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情況納入本級機關績效考評體系。行政機關逾期不報告的,由當地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報;拒不整改的,由監察機關根據《條例》和自治區、桂林市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適用本制度。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