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桂林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做好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會上傳播或散布,與事實不相符,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三、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對涉及本機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主管部門確認。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澄清相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責任。
四、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所管轄信息發布渠道的監督管理。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後,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桂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批:(一)以各級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八、行政機關沒有或未及時澄清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適用本制度。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關於社會公共服務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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