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辦法

《太和縣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辦法》是太和縣為確保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各種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和縣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辦法
  • 幾種情形:泄露國家秘密的等
  • 正文:監督保障和責任追究等
  • 負責解釋: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各種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與事實情況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條 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責澄清、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本縣各級行政機關承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責任義務。
第五條 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堅持縣政府統一領導,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監督、統籌、協調,各責任主體依職責澄清,縣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責任追究。
澄清的內容、方式和程式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非本單位公開許可權內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七條 與其他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有關聯的政府信息公開,由主責單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後,再進行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實時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信息公開渠道蒐集輿情,及時發現涉及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九條 行政機關要對發現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出輿情預警,並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確定澄清內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時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擬控制的信息公開渠道、採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一)通過網際網路發現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應迅速協調縣信息辦、縣公安局及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澄清內容,採取工作措施;
(二)通過廣播、電視發現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應迅速協調縣信息辦、縣新聞辦、縣廣電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澄清內容,採取工作措施;
(三)通過報刊發現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應迅速協調縣信息辦、縣新聞辦及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澄清內容,採取工作措施;
(四)通過手機簡訊發現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應迅速協調縣信息辦、縣公安局、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澄清內容,採取工作措施。
第十條 對惡意散布、議論、炒作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主責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確保處置迅速、控制得當。
第十一條 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制定輿情疏導方案,做到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降低、消除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民眾的信息溝通機制,針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增大公開力度,消除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傳播可能和空間。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公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為積極穩妥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要不斷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發現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應機制、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善於利用新聞發布會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十五條 與其他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有關聯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要責任單位負責牽頭組織。
第三章 監督保障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中,具有以下行為的,視情節分別給予部門主管領導或直接責任人書面檢查、誡免談話、通報批評的處理:
(一)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公開政府信息不準確的;
(二)未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公開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
(三)未及時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四)對虛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澄清的。
第十七條 對未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未及時發現、澄清虛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由縣監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縣範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考核,由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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