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辦法》是廣元市為做好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一)違反憲法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的榮譽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條 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堅持市、縣(區)分級負責制,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各責任主體依職責澄清,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主動澄清”的原則。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並對涉及本行政機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條 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後,要立即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省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機關要制定輿情疏導方案,做到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十條 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人民政府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縣(區)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市人民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民眾的信息溝通機制,針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要加大公開力度,及時、規範、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傳播可能和空間。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要不斷完善新聞發布會制度,建立健全發現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應機制、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善於利用新聞發布會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十三條 與其他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有關聯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責單位負責牽頭組織。
第十四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中,具有以下行為的,視情節分別給予單位主管領導或直接責任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處理:
(一)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公開政府信息不準確的;
(二)未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公開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
(三)未及時發現與本單位相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四)對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澄清的;
(五)未及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對未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未及時發現、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一)違反憲法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的榮譽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條 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堅持市、縣(區)分級負責制,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各責任主體依職責澄清,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主動澄清”的原則。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並對涉及本行政機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條 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後,要立即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省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機關要制定輿情疏導方案,做到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十條 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人民政府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縣(區)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市人民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民眾的信息溝通機制,針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要加大公開力度,及時、規範、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傳播可能和空間。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要不斷完善新聞發布會制度,建立健全發現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應機制、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善於利用新聞發布會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十三條 與其他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有關聯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責單位負責牽頭組織。
第十四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中,具有以下行為的,視情節分別給予單位主管領導或直接責任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處理:
(一)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公開政府信息不準確的;
(二)未在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公開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
(三)未及時發現與本單位相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四)對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澄清的;
(五)未及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對未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未及時發現、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