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是廣元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我市各級行政機關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時、規範、準確地公開有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或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規範、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澄清。
第八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
第九條 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具體內容。
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具體內容。
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條例》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宣傳欄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行政機關要加強政府入口網站的建設,在政府入口網站內顯著位置設定“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行政機關應當確立政府入口網站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渠道。
第十三條 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設定政府信息查閱點或查詢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觸控螢幕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政府信息查閱點或查詢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義務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正當的支持。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要求,認真編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在每年1月15日前公布;因工作需要,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要求提前公布的,行政機關應當提前公布。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
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服務中心等場所受理申請,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推進並規範編制和及時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舉報;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縣(區)兩級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工作制度、保密審查制度、發布協調製度、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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