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辦法

《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辦法》意在為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及時、規範、準確和一致,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辦法
  • 適用地區:廣元市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及時、規範、準確和一致,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協調渠道。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的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等場所設定的政府信息查閱點或政府信息查詢場所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負責,誰保存、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等製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七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八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檔案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對於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公文後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十一條 屬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公文後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十二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徵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徵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時,被徵求意見行政機關在期限內不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擬發布機關認為仍需明確答覆的,應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並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後果。
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並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擅自發布信息,並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後,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行政機關應當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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