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 地點:長春市
  • 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
  • 關於: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簡介,內容,

簡介

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為規範全系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吉林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相關規定,結合工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內容

一、本制度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與工商機關行政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各級工商行管理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義務。
三、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主動澄清的原則。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建立信息蒐集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建立開放的信息報告平台,及時接受公眾對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況反映。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制定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後,及時按預案要求,通過適當方式和渠道,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div> 涉及突發公共事件等國家和省、市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信息發布,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六、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按程式進行審核、批准。
以本單位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
七、未及時發現、澄清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適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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