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
  • 類別:工作辦法
  • 相關:威海市行政機關
  • 內容分類::信息公開制度
  • 公開日期::2013-10-21
第一條為確保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各種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與事實情況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條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實時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信息公開渠道蒐集輿情,及時發現涉及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條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批:
(一)以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澄清時,須經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澄清時,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澄清時,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澄清時,須經同級或上級政府批准。
第六條對惡意散布、議論、炒作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確保處置迅速、控制得當。
第七條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制定輿情疏導方案,做到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民眾的信息溝通機制,針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及時、準確公開信息,加大公開力度,消除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傳播可能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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