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信息澄清制度

為建立健全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制,規範局系統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結合當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口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信息澄清制度
  • 發布單位:張家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會上流傳的、與客觀事實不符合、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三條 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局系統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都要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單位、本科室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局機關通過民眾舉報、信訪等途徑,暢通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各科室、單位對獲取的涉及局系統工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難以確認的,送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認。
第六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對發現涉及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關規定,及時發布完整、準確的信息,以正視聽,引導社會輿論。
第七條 局機關新聞發布會、局入口網站及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是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徑。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做好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組織協調及發布工作。
第八條 各科室、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以民政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局主要領導批准,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進行澄清;以民政局進行澄清,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澄清時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報局主要領導批准後進行澄清
第九條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未及時澄清本科室、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惡意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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