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2010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70號印發《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70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1月26日
通知內容,辦法簡介,

通知內容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7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省政府令第225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26日

辦法簡介

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各級行政機關及相關單位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各種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與事實情況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條 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實時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信息公開渠道蒐集輿情,及時發現涉及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條 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批:
(一)以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澄清時,須經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澄清時,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澄清時,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澄清時,須經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對惡意散布、議論、炒作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確保處置迅速、控制得當。
第七條 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制定輿情疏導方案,做到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民眾的信息溝通機制,針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及時、準確公開信息,增大公開力度,消除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傳播可能和空間。
第九條 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公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為積極穩妥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不斷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發現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應機制、輿情收集和分析機制,利用新聞發布會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有以下行為的,視情節分別給予部門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書面檢查、誡免談話、通報批評的處理:
(一)在政府信息公開中造成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
(二)未及時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三)對虛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澄清的。
第十二條 因第十一條所列行為對社會穩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條例》和《辦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