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是地方法規,隸屬威海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 城市:威海市
  • 任務:信息公開責任追究
  • 原則:依法追究
第一條為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依法追究,誰主管、誰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統一;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集體責任追究和個人責任追究相結合;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處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六條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對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1.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不編制、公布或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3.形成或者變更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未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
4.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5.未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提供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對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