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為了規範和推進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海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家海洋局對《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國海規字[2008]430號)和《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實施細則》(國海法字[2009]83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請遵照執行。《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國海規字[2008]430號)和《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實施細則》(國海法字[2009]834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 文號:國海規範〔2016〕5號 
  • 發文日期:2016年9月13日 
《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推進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海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各分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辦公室在履行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職責時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按照國家海洋局機關部門產生的信息管理,兩機構在履行其他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按照國家海洋局局屬事業單位產生的信息管理。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作為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國家海洋局局屬單位和機關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二)組織編制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
(三)負責編制《國家海洋局公報》;
(四)負責受理、協調辦理和回復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組織、協調、監督機關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六)指導、監督國家海洋局局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七)指導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的建設和管理;
(八)組織政府信息公開業務培訓工作;
(九)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輿情監測,及時回應和處置社會關切;
(十)承擔國家海洋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組織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四)建立並維護政府信息公開溝通渠道,為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政府信息提供便民服務;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依法、公正、便民、開放的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製作、獲取並保存政府信息的國家海洋局機關部門(以下簡稱主辦部門)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辦部門,應主動、及時、準確公開本部門製作、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並依申請提供相應的政府信息。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門(單位)的,由主辦部門與有關部門(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形式。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前,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按照“誰製作,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由主辦部門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海洋工作國家秘密範圍》進行保密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提交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審查確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九條 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各分局要在本機關政府網站上主動公開下列信息,並及時維護和更新:
(一)本機關的機構設定、法定職責、辦公場所、對外辦事視窗或來訪接待視窗、辦公時間;
(二)本機關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本機關制定的規章、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目錄、規範性檔案;
(三)綜合性海洋政策和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各類專項海洋規劃和計畫;
(四)國際條約和公約等;
(五)各類海洋公報;
(六)行政許可項目的辦理依據、申請條件、程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行政許可項目辦事指南、辦理結果等情況;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
(七)去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八)海域使用金、海洋傾倒費、海洋工程排污費、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費依據、標準和繳納、減免程式;
(九)海洋行政執法項目及法律依據;
(十)聽證公告;
(十一)公務員招錄信息;
(十二)部門預算、決算信息;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三)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四)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政府預警信息及應對動態情況;
(十五)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相關辦理結果。
(十六)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
1、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
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
3、接受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途徑和程式要求;
4、其他便於申請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信息。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動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是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同時採用公報、新聞發布會及《中國海洋報》等報刊、廣播、電視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二條 主辦部門擬訂公文時,勾選發文稿紙中“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選項,提出是否公開的處理意見。
標註“主動公開”的檔案印發後由主辦部門將正式檔案及檔案電子版提交局網站編輯部,由網站編輯部在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發布,並同步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三條 已公開的政府信息廢止或終止執行的,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提出信息變更處理意見,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程式變更。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該及時、準確。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本部門(單位)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超出部門(單位)職責的,報國家海洋局辦公室,由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會同主辦部門、保密審查部門對該信息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該信息屬於公開範圍且內容真實準確的,繼續予以公布;
(二)該信息不應當公開的,立即撤銷,並移送局保密部門處理;
(三)該信息公開內容不準確、不完整的,立即撤銷,由主辦部門予以修改完善後重新公布。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五條 除國家海洋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家海洋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信息公開指南中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人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需填寫《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供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包括明確的檔案名稱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載體、途徑等。
第十七條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統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申請進行接收、登記、審核、轉辦分送相關主辦部門,並負責傳送告知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表填寫不完整、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更改、補充。依申請辦理時限自補正通知發出之日停止計算,待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期限。補正通知發出之日當日及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不計算在內。申請人逾期不提交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信息公開申請。
同一或多名申請人向國家海洋局提交內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份申請的,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可予以合併處理。
一份申請中包含多項申請內容的,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內容加以調整並重新提交,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請之日起算。
第十九條 對於符合申請要求的,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於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複印件轉相關主辦部門主辦。
主辦部門自收到轉送的《申請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答覆意見、準備相關材料。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在主辦部門答覆意見的基礎上,草擬《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於3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對於簡單事項的答覆,可由國家海洋局辦公室領導直接審批。對於重大、複雜的申請事項,答覆意見可徵求國家海洋局法制部門意見。
國家海洋局分管局領導簽發後,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向申請人傳送《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加蓋國家海洋局政務公開專用章。
第二十條 《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及相關材料一式三份,由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傳送申請人一份並存檔一份,主辦部門存檔一份。
第二十一條對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決定公開的,直接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書面通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決定不予公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決定部分公開部分不予公開的,直接向申請人提供可公開的信息,同時,說明不公開部分不予公開的理由;或者書面通知申請人獲取可以公開的信息的方式、途徑,同時,說明不公開部分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掌握相關政府信息的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人就已經依法處理過的申請內容,重複提起內容相同或相近信息公開申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重複答覆。
第二十二條 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及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事項禁止公開。
第二十三條以下信息可不予公開:
(一)涉及商業秘密的;
(二)涉及到個人隱私的;
(三)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主辦部門可以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公開。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國家海洋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答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算。收到申請之日,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國家海洋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或者將信息公開申請寄送至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應當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繫申請人予以確認,並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沒有提供聯繫電話或提供的聯繫電話無法接通的,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式並起算期限;
(三)申請人通過國家海洋局對外公布的信息公開申請傳真提交申請的,自傳真收到並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四)申請人通過國家海洋局對外公布的信息公開信箱提交申請的,自電子郵件進入指定的電子信箱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申請人通過國家海洋局對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請的,以國家海洋局規定的時間為收到申請之日,沒有規定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國家海洋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國家海洋局予以更正。國家海洋局無權更正的,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由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公開政府信息除按照國家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 對於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諮詢留言,參照上述程式處理。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收到諮詢留言後,按照職責分工轉主辦部門。主辦部門針對諮詢留言內容擬定答覆口徑。答覆口徑應直接回應諮詢留言內容,解讀有關政策背景,對涉及的建議說明參考價值或採納情況。如有必要,主辦部門可以直接與諮詢留言人電話溝通。答覆口徑經國家海洋局辦公室領導審核同意後,如無特殊情況,將直接在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諮詢留言”平台回復。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海洋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對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改正;情節嚴重的,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公開、更新政府信息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海洋局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填報《政府信息公開年度統計表》(附後)。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匯總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在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公布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報送《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
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及分析說明;
(二)收到和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及分析說明;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海洋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海洋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職能的國家海洋局有關局屬單位,應當依法公開其履行行政管理及服務職責過程中製作、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履行公開義務,明確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並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報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四條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國海規字[2008]430號)和《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實施細則》(國海法字[2009]83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國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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