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桂林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桂林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採取有效方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及時、完整、準確的原則。
三、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五、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六、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
(一)政府網站。
(二)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現場查閱點。
(三)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等。
(四)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形成的,由編制文號或主要編制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八、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機關對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廢止的,應當自廢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說明。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十、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及時更新。
十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及各類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監察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條例》和自治區、桂林市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適用本制度。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主動公開信息的工作,參照本制度。
十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