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範全市工商系統政務公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工商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長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範全市工商系統政務公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全市工商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主動公開的含義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級工商機關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二、主動公開的內容
各級工商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機構職能、基本概況,領導成員及分工,內設機構、事業單位及派出機構及職責,工作規則;
(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法規和規章,規範性檔案;
(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五)工作規劃、重大工作部署;
(六)應急管理、預案;
(七)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進展和完成情況,市場主體統計信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各類市場專項整治情況, 12315維權網路分布情況及消費維權、消費警示情況,馳名、著名、知名商標名錄;
(八)規章制度;
(九)承諾事項;
(十)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十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下列內部信息,應實行機關內部公開:
(一)可以公開的本局黨委重要決策,重要會議精神,全年工作目標任務,涉及全系統的工作部署,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對下級局年度工作目標考評、機關績效考評等。
(二)本局機關錄用公務員的報名資格條件及錄用結果,領導幹部和非領導職務任免結果,表彰獎勵的條件和結果等。
(三)本局財務收支及預決算,政府採購,基建工程項目審批及招投標,大額資金的運作等。
(四)幹部職工關注的其他專項事務。
三、主動公開的形式
各級工商機關應及時利用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務信息。
(一)公開欄、觸控螢幕、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
(四)、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取政務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主動公開的工作要求
主動公開應採取有效形式,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對公開的行政事項如有變更、撤銷或終止時,相關業務部門需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說明。檔案和資料,經審核同意後,再公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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