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工作規定(試行)
- 檔案編號:濟政辦發〔2010〕100號
- 發布日期:2010-12-31
- 發布主體: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面向社會
- 公開時限:長期公開
- 責任主體: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政府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向社會公布;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於次年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年度報告實行先備案後公布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制《濟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按要求報省政府備案後公布。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須由本級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審核簽發,於次年1月31日前報市政府備案(紙質和電子版文檔各1份)。
第四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第五條 對逾期不報告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報。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寫,由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訂規定或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