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濟南市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在2004.08.3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30
  • 實施時間:2004.10.01
經2004年6月1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實施。
2004年8月30日
第一條 為轉變政府職能,增強行政管理活動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合法產生、採集和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並以紙質、膠捲、磁帶、磁碟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 本市設立政務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監察局以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政務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務信息的合法性審查;監察部門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下統稱公開義務人),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公開政務信息,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
第四條 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辦法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下列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被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五)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公開義務人對下列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的機構設定、職能、依據和工作程式;
(二)行政許可等審批項目和實施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救濟途徑;
(三)本行政區域城市發展規劃、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決策;
(四)財政預算、決算情況;
(五)各級政府人事任免、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徵收標準、使用的票據和收支管理情況;
(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情況;
(八)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以及監督情況;
(九)公務員招考錄用、選拔任用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十)重大事故、突發性事件和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行政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十一)其他依照職責承諾辦理的事項及落實情況。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政務信息設立專門網頁納入政府統一的專門網站和設立固定政務公開廳或者公開欄,同時還可採取下列方式公開政務信息:
(一)定期發行政府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
(二)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
(三)設立專門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四)在市、縣(市)、區檔案館、專業檔案館設立規範性檔案閱覽室;
(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九條 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在政府統一的專門網站和市政府公報上公開,並可採取其他的公開形式。
其他政府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在政府統一的專門網站上公開,同時可採取其他的公開形式。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本單位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務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並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開以供查閱。
公開義務人應當適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目錄。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尚未公開政務信息的,可通過電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註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註明單位名稱、辦公處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及通信地址,並加蓋公章,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註明國籍及護照號碼;
(二)所申請政務信息的內容和用途;
(三)申請日期。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5個工作日內無法做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到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將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等通知申請人;決定不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務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請求公開義務人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公開義務人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監察部門依法通過下列方式對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一)對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二)聘請政務信息公開監督員,發放徵求意見書,舉行座談會,收集民眾意見;
(三)設立政務信息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網站、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務信息有關制度,明確分管負責人和承辦責任人,並於年終考核時將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向主管考核機關一併報告。
第十六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進行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對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辦法構成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監察部門投訴。監察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隱匿或者提供虛假的政務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單位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依據本辦法應當公開的有效規範性檔案,在本辦法公布前沒有依法公開的,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通過網際網路的政府網站予以公開,也可以同時通過其他適當形式公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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