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辦法》是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按照實際居住地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 凡經有關部門批准調動工作、錄用安置、畢業生就業以及投靠親屬等遷入本市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的所有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市區是指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和長清區。
第四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戶籍管理的主管機關,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府的規定全面負責戶口遷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為公民落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人口發展的巨觀調控,協調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落實本辦法,配合市公安部門做好人口遷移戶籍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戶籍政策,以合理調控遷入總量、最佳化遷入結構和促進人口合理分布為指導方針,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創造良好環境,切實解決人民民眾生活中的戶籍登記管理問題。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七條 人口遷移戶籍管理實行條件準入制。基本條件為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職業和收入,同時,結合年齡、婚齡、文化程度(學位、學歷)、職業能力(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納稅、投資、就業、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條件,綜合作為準予遷入本市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依據。市外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遷入本市落戶,實行相同的準入條件。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一)幹部、工人調動。
經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批准調入(含錄用、選調、聘用)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學歷、職稱條件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解決夫妻分居調入的人員及未成年子女。
(二)畢業生就業。
1.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普通高校畢業研究生,及隨遷或投靠的配偶和子女(不受婚齡、在濟居住時間限制);
2.在本市已落實接收單位的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符合人事部門“先落戶、後就業”規定範圍的普通高校重點專業本科畢業生(有學士學位);
3.經畢業生主管部門同意辦理接收手續、簽定勞動契約並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聘用期滿3年的普通高校專科(含高職)、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和聘用期滿5年的普通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
(三)引進人才。
1.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層次管理人員及配偶、未婚子女;高級技師、高級技能師及配偶、未婚子女;
2.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獲得國外碩士以上學位的,獲得國外學士學位並有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的,或者在國內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修1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3.兩院院士、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享受國家、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市)級以上拔尖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4.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5.駐濟單位調入的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學位或者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同時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和工人技師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6.駐濟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財政撥款事業單位,以及能夠足額納稅、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工人技師,以及有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並具有學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該單位實際工作滿3年,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有住房或單位已設立集體戶口具備落戶條件的人員,允許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7.符合省政府檔案規定條件,持《山東省外來人才聘用證》的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省、市政府檔案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投靠親屬。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登記結婚,可以隨時辦理夫妻投靠落戶,不受婚齡、年齡的限制。在濟一方系外地新遷入的,需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後申請辦理夫妻投靠(符合隨遷準入條件但未同期辦理遷入的除外);
2.父母投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限制,允許其來濟投靠子女落戶;屬父母投靠在濟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隨遷或連環遷入;
3.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落戶;獨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員不受年齡限制;非獨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顧1名未婚成年子女投靠(在職職工按調動辦理);
4.因父母雙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經民政部門批准的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被收養人員、社會福利機構依據法律規定程式收養的棄嬰棄兒和孤兒。
(五)購房人員。
在市區購置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產證、足額付款並實際居住、有合法職業的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納稅人員。
個體私營企業在本市當年納稅3萬元或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投資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軍人轉業和復員安置。
1.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退伍軍人;
2.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
3.由安置部門批准被本市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聘用滿5年、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他情況異地安置退役士官。
(八)離退休安置。
1.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在本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
2.原籍本市需要回濟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和退休職工;
3.需要投靠子女來濟安置的離退休人員。
(九)成建制單位人員遷入。
在本市落戶的國內外大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研發中心,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高新技術企業成建制遷入的人員。
(十)本市人員恢復戶口。
國家、省政策規定應當予以恢復戶口的落實政策人員。
(十一)其它情況。
1.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務工人員;
2.獲得本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員。
第九條 市區非建成區人員要求遷入建成區的,投靠直系親屬、或擁有產權住房且實際居住的人員不受條件限制,其餘情況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三章 辦事程式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依據市政府確定的人口遷移戶籍管理準入條件,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為要求遷入的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凡符合準入條件規定並提出申請遷入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符合準入條件的人員持準入管理部門出具的調動登記表、派遣證、安置信和養老保險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準遷入戶手續。
第十二條 為便於及時掌握本市人口遷入動態、遷入結構和分布,市公安部門應每季度將人口遷入基本情況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通報一次。
對經查實使用假證件、假材料辦理了落戶手續的人員,市公安部門將採取清退措施,相關部門按照“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口遷移的戶籍管理,不包括原為本市戶籍因復員、畢業、退學、休學、回國等回家庭所在地正常辦理登記的人員。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固定住所除自有產權住宅外,還包括租賃公房、具備落集體戶口條件的公寓和單位集體宿舍,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證明。
第十五條 所有要求遷入的從業人員都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非個人原因在落戶前確實不能辦理社保轉移或參保的,應當在條件具備時儘快參保。
第十六條 凡本辦法涉及的服務範圍和單位,除物價部門核准的項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各縣(市)小城鎮人口遷移全面放開,外地人員遷入辦法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規範管理行為,凡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要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拖延。凡不符合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遷入。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嚴格要求本部門工作人員秉公辦事,廉潔勤政,並接受本級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當事人認為部門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監察部門投訴、檢舉。經查實在工作中確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且造成影響的,要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市人口遷移戶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按照實際居住地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 凡經有關部門批准調動工作、錄用安置、畢業生就業以及投靠親屬等遷入本市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的所有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市區是指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和長清區。
第四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戶籍管理的主管機關,按照國家和省、市政府的規定全面負責戶口遷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按照簡便、高效的原則,為公民落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人口發展的巨觀調控,協調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落實本辦法,配合市公安部門做好人口遷移戶籍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戶籍政策,以合理調控遷入總量、最佳化遷入結構和促進人口合理分布為指導方針,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創造良好環境,切實解決人民民眾生活中的戶籍登記管理問題。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七條 人口遷移戶籍管理實行條件準入制。基本條件為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職業和收入,同時,結合年齡、婚齡、文化程度(學位、學歷)、職業能力(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納稅、投資、就業、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條件,綜合作為準予遷入本市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依據。市外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遷入本市落戶,實行相同的準入條件。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一)幹部、工人調動。
經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批准調入(含錄用、選調、聘用)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學歷、職稱條件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解決夫妻分居調入的人員及未成年子女。
(二)畢業生就業。
1.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普通高校畢業研究生,及隨遷或投靠的配偶和子女(不受婚齡、在濟居住時間限制);
2.在本市已落實接收單位的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符合人事部門“先落戶、後就業”規定範圍的普通高校重點專業本科畢業生(有學士學位);
3.經畢業生主管部門同意辦理接收手續、簽定勞動契約並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聘用期滿3年的普通高校專科(含高職)、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和聘用期滿5年的普通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
(三)引進人才。
1.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層次管理人員及配偶、未婚子女;高級技師、高級技能師及配偶、未婚子女;
2.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獲得國外碩士以上學位的,獲得國外學士學位並有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的,或者在國內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修1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3.兩院院士、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享受國家、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市)級以上拔尖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4.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5.駐濟單位調入的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學位或者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同時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和工人技師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6.駐濟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財政撥款事業單位,以及能夠足額納稅、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工人技師,以及有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並具有學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該單位實際工作滿3年,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有住房或單位已設立集體戶口具備落戶條件的人員,允許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7.符合省政府檔案規定條件,持《山東省外來人才聘用證》的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省、市政府檔案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投靠親屬。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登記結婚,可以隨時辦理夫妻投靠落戶,不受婚齡、年齡的限制。在濟一方系外地新遷入的,需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後申請辦理夫妻投靠(符合隨遷準入條件但未同期辦理遷入的除外);
2.父母投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限制,允許其來濟投靠子女落戶;屬父母投靠在濟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隨遷或連環遷入;
3.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落戶;獨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員不受年齡限制;非獨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顧1名未婚成年子女投靠(在職職工按調動辦理);
4.因父母雙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經民政部門批准的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被收養人員、社會福利機構依據法律規定程式收養的棄嬰棄兒和孤兒。
(五)購房人員。
在市區購置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產證、足額付款並實際居住、有合法職業的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納稅人員。
個體私營企業在本市當年納稅3萬元或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投資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軍人轉業和復員安置。
1.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退伍軍人;
2.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
3.由安置部門批准被本市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聘用滿5年、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他情況異地安置退役士官。
(八)離退休安置。
1.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在本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
2.原籍本市需要回濟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和退休職工;
3.需要投靠子女來濟安置的離退休人員。
(九)成建制單位人員遷入。
在本市落戶的國內外大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研發中心,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高新技術企業成建制遷入的人員。
(十)本市人員恢復戶口。
國家、省政策規定應當予以恢復戶口的落實政策人員。
(十一)其它情況。
1.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務工人員;
2.獲得本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員。
第九條 市區非建成區人員要求遷入建成區的,投靠直系親屬、或擁有產權住房且實際居住的人員不受條件限制,其餘情況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三章 辦事程式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依據市政府確定的人口遷移戶籍管理準入條件,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為要求遷入的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凡符合準入條件規定並提出申請遷入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符合準入條件的人員持準入管理部門出具的調動登記表、派遣證、安置信和養老保險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準遷入戶手續。
第十二條 為便於及時掌握本市人口遷入動態、遷入結構和分布,市公安部門應每季度將人口遷入基本情況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通報一次。
對經查實使用假證件、假材料辦理了落戶手續的人員,市公安部門將採取清退措施,相關部門按照“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口遷移的戶籍管理,不包括原為本市戶籍因復員、畢業、退學、休學、回國等回家庭所在地正常辦理登記的人員。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固定住所除自有產權住宅外,還包括租賃公房、具備落集體戶口條件的公寓和單位集體宿舍,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證明。
第十五條 所有要求遷入的從業人員都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非個人原因在落戶前確實不能辦理社保轉移或參保的,應當在條件具備時儘快參保。
第十六條 凡本辦法涉及的服務範圍和單位,除物價部門核准的項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各縣(市)小城鎮人口遷移全面放開,外地人員遷入辦法由各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規範管理行為,凡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要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拖延。凡不符合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遷入。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嚴格要求本部門工作人員秉公辦事,廉潔勤政,並接受本級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當事人認為部門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監察部門投訴、檢舉。經查實在工作中確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且造成影響的,要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市人口遷移戶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