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佛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 會議決定:市政府十三屆33次常務會議
  • 頒布時間: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 頒布單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編號:佛府[2008]78號
通知,正文,

通知

印發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佛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佛山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法制局、信息產業局、行政服務中心、保密局、新聞辦、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單位組成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具體承辦佛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佛山市人民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佛山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市政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參照市做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如有分歧應報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一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佛山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前要按照《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保密審查辦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政)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一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上級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根據《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暫行規定》,市政府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在每年2月底向市政府報送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各行政機關應於3月31日前在本單位的網站公布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市監察局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具體按《佛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暫行規定》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住房保障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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