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鞍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在2004.10.09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0.09
  • 實施時間:2005.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第三章 期限和程式,第四章 監督和救濟,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掌握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檔案、數據、圖表等資料。
第三條 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監察、政府法制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對外公布聯繫方式。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公開信息的權利,並有權獲取相關信息的複製品。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 政府信息按公開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方式不同,分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兩種。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制和發展規劃方面
1.市政府規章、公開義務人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發展計畫、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發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以及公用事業、環境質量情況;
3.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4.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以及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和分配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
1.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及執行情況;
2.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3.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限額標準、採購結果等情況;
4.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及管理職能的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五)行政管理事項方面
1.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處罰、收費、強制等行政管理行為的主體、依據、條件、程式和標準情況;
2.行政機關保證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本辦法列舉的主動公開內容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免予公開的內容外,公開義務人應當依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公開權利人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向公開義務人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公開義務人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應當實行預公開制度,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五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通過以下形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
(二)網際網路上的政府網站;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六)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可以採取以下形式予以公開:
(一)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
(二)口頭;
(三)其他便於申請人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三章 期限和程式

第十七條 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在信息生成後15個工作日內公開,並向公眾免費提供。
公開義務人未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權利人可以要求公開義務人及時公開;已經公開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給予必要的查詢指引。
第十八條 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可採取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口頭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口頭申請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做好記錄。
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以便公開義務人查詢和答覆。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部門掌握範圍的或不存在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或補充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部分公開政府信息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除第三方已經書面向公開義務人承諾同意公開的外,公開義務人應當書面徵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二條 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後,再決定是否公開。
第二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接到申請後,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制發公開決定書送達公開權利人。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公開政府信息的,經公開義務人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將做出是否公開決定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自公開義務人做出公開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以及救濟途徑。
第二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公開義務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限恢復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決定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通過其自身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向公開權利人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的收取標準和辦法按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經濟特別困難的申請人,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減免收費。
第二十七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提供本部門信息公開機構諮詢電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式、方式等。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並公開屬於本部門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概括提示及其產生日期、查詢途徑等內容。有條件的公開義務人,應當逐步編制屬於本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公開義務人應當對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適時更新,並予以公開,以便公眾查閱。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未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部門,如遇突發公共事件,應當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事件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根據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需要,有條件的公開義務人應當設定公共查閱室或者公共查閱點,並配備相應的設施,以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進行檢索、查詢、複製。
對閱讀有困難的申請人,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救濟

第三十條 市政府辦公廳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複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廳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辦法,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或者公開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存在違反本辦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開權利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