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安縣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 屬性:法規
- 方面:信息公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或者保存的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組成部門、縣政府直屬單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
第五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予以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六條 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二)與民眾利益關係密切的規範性檔案;
(三)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及辦事指南;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六)政府財政預算、決算以及執行預算、決算情況;
(七)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名單、政府採購情況;
(八)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九)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國民教育、醫療、土地徵收徵用、房屋拆遷、扶貧、優撫、搶險、救濟救災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政府信息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政府信息生成後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到相應的國家檔案館查找有關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主管領導人審核批准後,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後,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式和形式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於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三)縣政府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依申請公開機制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主動公開之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信函、傳真等途徑申請獲取。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第十二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程式
(一)受理機構(為該行政機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行政機關自2011年3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正式受理公開政府信息申請,受理機構及聯繫方式可查閱《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所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提出申請的方式包括: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信函或傳真申請、特別程式。採用書面方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申請處理: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場登記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覆:
1.屬於應當公開的,製作公開決定書;
2.屬於免予公開的,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並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4.屬於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且指引告知申請人。
5.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部門或單位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者單位的,應當告知聯繫方式;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條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能夠當場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應噹噹場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期限內。
第十五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複製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 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無償提供。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繫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政府信息。
第四章政府信息協調發布機制
第十九條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規範、及時有效、全面便民,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協調發布機制。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二十一條政府信息公開相關部門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監察局: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並及時調查處理。縣保密局:負責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並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按照《條例》要求公開政府信息,不發生泄密情況。縣法制辦: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涉及規範性檔案、政策法規和行政職權等相關政府信息的審核。縣人事局:負責組織《條例》學習培訓和考試,並將《條例》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縣編辦: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涉及的機構設定、機構職能等相關信息的審核。縣財政局:負責縣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的落實,與物價局按照各自職責要求負責公開信息涉及的收費項目、標準等內容的審核。縣檔案局、文體局:負責設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提供查閱點主要場所並配備人員和設備,為社會公眾查詢政府信息提供相關服務和方便。縣信息辦: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開發、政府入口網站及其子網站欄目的技術設計和統一規範。縣廣電局:負責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宣傳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及部門職責: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管理、推進、指導、協調、監督,並負責本級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制和政府信息發布和載體建設等工作。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按要求編制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抓好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載體等方面建設。
第五章保密審查機制
第二十三條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並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危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章監督保障機制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的責任。縣監察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對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力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工作部門、縣直屬單位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之規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予以更改、補正。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開發、利用依法獲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列入部門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
第七章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政府工作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職責範圍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制定適用於本行政機關的實施方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醫院以及水、電、氣、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