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行全市政務公開工作,逐步實現政務公開的規範化、法制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精神,以保障人民民眾的民主權利、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切實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更好地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
(二)基本原則。
1.嚴格依法。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的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都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的規定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
2.全面真實。政務公開的內容要全面完整、真實準確。
3.注重實效。推進政務公開要從實際出發,把握社會和民眾的迫切需要,突出重點,有序推進,注重實效。
4.及時便民。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限、途徑和程式實施政務公開,對應該公開的事項,採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時公開,協調推進公用事業辦事公開,廠務和村務公開工作,便於民眾知情,利於民眾參與和監督。
(三)工作目標。
堅持把推行政務公開的工作目標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設陽光、責任和法治政府的目標相一致,通過健全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和動態監督制度,努力使政務公開成為政府依法施政的基本制度,政府各項工作透明度顯著提高,與社會和公眾溝通互動的渠道更加暢通,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得到切實保障。
二、重點內容
(一)市政府及部門政務公開的重點。
1.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決策、體制改革情況;
2.地方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3.政府工作報告、市長及副市長重要講話及重要政務活動;
4.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執行情況、季度經濟運行和城市建設管理情況;
5.年度財政預決算報告;
6.扶貧資金、救災救濟款物、優待撫恤金髮放情況;
7.審計結果公告;
8.政府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式、辦事紀律、辦事期限、辦事結果、服務承諾;
9.政府機構人事任免及領導成員分工;
10.公務員招考錄用公告及結果;
11.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情況;
12.行政執法處罰依據、標準;
13.行政審批服務內容、依據、條件、程式、標準、時限和服務承諾;
14.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限額標準及結果;
15.重點建設項目招標公告及結果;
16.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公告及結果;
17.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及結果;
18.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的公告及結果;
19.政府及部門承諾為民辦實事的事項及執行情況等;
20.城市管理服務熱線、發展環境投訴熱線及其受理情況;
21.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22.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二)縣(市)、區政府政務公開的重點。
從各地實際出發,重點公開本地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決算報告,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政府採購,征地拆遷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等內容。
(三)鄉(鎮)政府政務公開的重點。
重點公開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農村工作政策,以及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等內容。
(四)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重點。
向社會公眾提供必需品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要把涉及社會公眾的服務事項辦事公開納入整體工作目標,融入經營管理各個環節,最大限度滿足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的規定,向社會公開服務的內容、程式、標準、時限、便民措施、工作紀律、監督投訴等事項,營造公開透明的服務環境。
各級各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管,繼續推進和完善廠務公開和村務公開制度。
三、主要措施
(一)把政務公開納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部署。要把政務公開與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工作結合起來,將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公之與眾;與政府職能轉變結合起來,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與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結合起來,提高行政效能;與行政審批制度、財稅管理體制、投融資體制、政府資金管理體制、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制、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體制和產權交易制度等項改革結合起來,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與推進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和村務、廠務公開結合起來,堵塞濫用權力和行業不正之風發生的漏洞。
(二)拓寬政務公開形式。因時、因事、因地選擇最有效的政務公開形式和載體,公開時間及時,公開的範圍覆蓋所有服務對象。市政府及部門新聞發言人要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需要公眾知曉的政務信息;繼續通過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手冊發布政務信息,擴大《濟南政務信息》、《濟南人民政府公報》傳送範圍,提高時效性;加強和規範市政府入口網站建設,發揮政務信息公開主渠道作用;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公開有關政務工作;通過社會公示、聽證和專家諮詢、論證以及邀請各界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等形式,公開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
(三)建立重特大公共事件在第一時間向公眾發布制度。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委員會,完善市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制定完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4類應急預案體系。突發重大事件後,市政府在第一時間對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和公眾防範措施,並根據事態進展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四)充分發揮政府網站的主渠道作用。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突出信息公開、網上辦事和公眾參與三大服務,在細化需求、精選欄目、及時到位方面下功夫,切實發揮網站的政務公開主渠道作用。完善市政府網站集群,逐步形成網路環境下的“一體化”政務體系和“一站式”公共服務體系。按照統籌協調、需求導向、創新開放、確保全全的原則,對具有經濟和社會價值、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社會力量增值開發利用。
(五)規範和加強審批事項集中辦理。加強行政審批中心建設,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由市行政審批中心統一受理,暫時未納入市行政審批中心統一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許可實施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專門服務視窗,統一受理辦理。以方便申請人為原則,進一步規範企業設立前置審批辦事流程。實施行政審批信息化工程,方便申請人在網站上異地即時查詢辦件信息。
(六)建立健全審計公告制度。在向政府報告審計結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的同時,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逐步做到“以公告為原則,以不公告為例外”,如實公告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查處情況,把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七)制定已公開現行檔案送交利用實施辦法。各級綜合檔案館要繼續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本級政府已公開的現行檔案和政務信息,完善方便公眾集中查閱的場所,配備必要設施、設備,開通服務熱線,提供函電代查服務,受理網上查詢服務等,為公眾提供更多方便。各級政府部門要按照“誰發文、誰提供”的原則,編制本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目錄和指南,及時向同級檔案館送交可公開的現行檔案及其他政務信息。
(八)健全社會公示、聽證和專家諮詢、論證以及邀請人民民眾旁聽有關會議制度。市政府擬出台的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政策和規章草案,宜於公開的,及時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公示,必要時,組織由相關方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市政府重大建設和投資項目決策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廣泛聽取專家和社會意見;市政府工作報告和年度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草案,分別由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召開座談會,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必要時邀請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負責人、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人民民眾代表列席。
(九)建立健全重大會議和重要檔案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大型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凡不涉密的,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及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公開相關內容;市政府新出台的規章,全文在政府網站、《濟南日報》刊登;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適宜公開報導的,及時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相關內容。健全落實依申請公開制度,對依法可以公開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對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項,按照規定向申請人公開;對確實不能公開的,由責任部門負責及時做好解釋工作。
(十)建立健全社會公眾評議和舉報制度。完善市政府入口網站市長電子信箱工作機制,聽取基層和民眾的意見建議;認真受理政務公開監管信箱的信件,及時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適時在市政府入口網站設立公眾論壇,為民眾建言獻策和反映問題提供信息平台;支持新聞媒體加強對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報導和監督。
(十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行風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將考核評議結果在媒體和網站公布。把政務公開情況作為衡量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績效的重要依據,定期不定期督促檢查全市的政務公開情況。對工作不力的機關和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對拒不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或在政務公開中弄虛作假、侵害民眾民主權利、對民眾反映的問題不認真調查處理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二)加強機關內部政務公開監督約束機制建設。把政務公開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等項改革結合起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機關內部事務及時在機關實行公開,接受工作人員監督。健全一次性告知制度、AB角工作制度,對重點崗位人員定期實施交流。加強公務員素質培養和政務公開業務培訓,提高機關人員的民眾觀念和服務意識,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四、組織領導
全市政務公開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成立由市委副書記、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的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辦公廳為市政務公開工作的牽頭部門,會同市監察局等市直部門負責全市政府系統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也要設立相應領導機構,指導、協調政務公開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