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規定(試行)

濟南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和民眾代表等參加。
第三條 社會評議對象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全面;(二)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及時;(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費。(九)其他需評議的內容。
第五條 評議工作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採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定期視察,新聞媒體跟蹤報導,社會監督員和廣大民眾日常監督。
第六條 民主評議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 評議結果應向本級政府以及被評議部門和行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社會評議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一)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二)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三)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四)嚴禁接受被評者安排的請客送禮、娛樂活動和旅遊考察等;(五)嚴禁利用評議之便向被評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六)嚴禁違規向被評者提供投訴舉報問題的單位或人員情況;(七)嚴禁刁難或報復投訴舉報單位或人員;(八)嚴禁其他故意損害評議工作的行為。
第九條 參與組織實施評議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被評單位違反規定的,直接列為年度評議不合格單位,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社會評議代表違反規定的,取消評議代表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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