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保密審查辦法(試行)發布機構為中國地震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中國地震局
- 發文日期:2008年4月8日
- 主題分類:法規檔案/規範性檔案
- 文 號:中震辦發[2008]53號
內容詳情,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程式流程圖,
內容詳情
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中國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以下稱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後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建立保密審查機制並根據本辦法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制度。
第五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進行審查。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受理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前,應按以下程式進行保密審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屬性
政府信息的製作或獲取部門根據政府信息的內容,提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的屬性。屬於不予公開的,應註明理由。
(二)審核政府信息屬性
政府信息的製作或獲取部門以“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形式送本單位保密審查機構審查。
單位保密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經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同意。延長答覆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權益的,保密審查機構應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如第三方在規定時間未答覆的,視作不同意公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三)確定政府信息屬性
根據保密審查機構的意見,單位主管領導確定政府信息屬性。單位保密審查機構不能確定其屬性的,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保密主管部門審核。
對於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發的政府信息,由主辦機關協商各有關單位確定屬性。
(四)編入政府信息目錄
根據確定的政府信息屬性,分別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依申請公開目錄。對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做好答覆預案。
第七條 對於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開屬性應由該信息原確定密級機關依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程式確定。
第八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應加強保密教育,定期組織培訓,提高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安全。
第九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公開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由監察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各市、縣地方地震工作部門和中國地震局所屬各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