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信訪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是為了規範各地區信訪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而制定實施的一條規章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信訪局應當公開和按照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後,按照辦事公開程式進行審核,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永豐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條 審核及保密審查的原則是“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分級審核”、“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第三條 審核及保密審查的重點是公開的範圍、形式、時限、程式等是否符合相關信息公開和保密規定要求。
第四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確保公開信息與數據的全面、真實、準確、及時,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並體現公開的及時性和便民利民、簡便易行、提高辦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條 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在職權範圍內,按照經批准實施的《永豐縣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結合保密規定進行審核(查)並決定是否公開和如何公開。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審核人必須認真核對,防止出現信息錯漏現象。對公開信息審核程式不到位,簽批手續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開。
第六條 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式實施:
(一)提出。由局機關制定信息,列出公開的內容、範圍、形式等,按層層把關的程式報有關負責人審查。
(二)審查。擬公開的信息先報部門負責人審查,再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查。在製作公文過程中同步進行保密審查,即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查。
(三)公開。經過審核和保密審查的信息由局辦公室向社會公開,未經審核、保密審查及備案登記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四)反饋。局機關在信息公開後,應採取多種形式接受民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有關情況。
第七條 在全局內部公開的信息,由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進行公開;在各直屬單位內部公開的信息,由本部門領導小組成員審核同意後進行公開。
第八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
(二)公開後會影響社會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設領域等引起消極後果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企業以不公開為條件向局有關科室、單位提供的;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影響案件辦理或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五)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影響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的;
(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或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條 本制度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批准不予公開。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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