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 施行日期:2008年5月1日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並明確1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准。

第九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於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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