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本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管理辦法》,結合崇左市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制度。該條例規定了崇左市政府信息的公開辦法,實行“先審查、後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並詳細的指出公開政府信息所需要的流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左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 解釋部門:崇左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 性質:檔案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崇左市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有序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依法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崇左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市屬範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先審查、後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並明確一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行政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
(一)中央國家機關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項業務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以下簡稱《保密範圍》);
(二)《保密法》第二、八條以及《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具體範圍: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已標註國家秘密標誌,並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雖未標註國家秘密標誌,但屬於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五)標註有“內部檔案(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屬於國家秘密並在保密期限內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機關信息產生或提供部門的經辦人員審查,並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機關保密審查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三)機關主管領導審核,決定是否公開。
第十三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本機關信息公開單位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時,在徵求政府信息製作或者獲取單位保密組織機構的意見後,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需申請確定信息的單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函;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國家秘密內容採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當在收到保密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不含“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長保密審查期限的,應當徵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意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不依法履行保密審查職責,從而影響政府信息發布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崇左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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