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核必須堅持“先審核後公開”、“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和監督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察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機關負責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核。
第四條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必須加強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並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總責。各行政機關必須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分管領導、職能科室、具體工作人員並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五條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標註國家秘密標誌並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六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七條各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本市受理審查的機關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答覆,逾期不能答覆的應當及時說明原因。
第八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九條各行政機關的分管領導、職能科室、具體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對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導致嚴重後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單位責任,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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