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式,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總 則,保密審查的一般規定,保障和監管措施,附 則,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各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的審查。
第四條 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和合理,既確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又有利於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促進依法行政。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保密審查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保密審查的範圍應當包括《條例》所規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保密審查應當採取書面審查方式。
第八條 保密審查時,應當確保所審查的信息內容及載體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各行政機關應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範圍,具備定密知識,有相關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保密審查人員。
保密審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責任心強,並參加保密崗位資格培訓。
第十條 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依據:
(一)《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
(二)國家主管部門有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規定》;
(三)已確定為涉密或不宜公開的信息;
(四)國家、省、市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定密規定。
第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開或暫緩公開:
(一)依照國家秘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依照規定需經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公開,而未獲批准的;
(四)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二條 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政府信息產生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審核意見;
(三)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審批。
必要時,可由政府信息產生機構提出審查意見,與政府信息審簽同步進行。
第十三條 各行政機關的保密審查應在《條例》規定的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審查期限內完成。
第十四條 保密審查過程必須有書面記載,主要記載以下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或內容摘要;
(二)審查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處理意見;
(四)審查人、審核人、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的簽名、日期;
(五)其他認為應當記載的內容。
上述記載應當予以保存。
第十五條 經審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作技術性區分處理後公開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可予以公開。
技術性區分處理包括:
(一)刪除不宜公開的內容;
(二)摘錄、摘編可公開的信息;
(三)其他區分處理的方式。
有關處理結果應經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屬於主管業務範圍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屬於其他方面的應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申報。
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或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查後,逐級上報至有確定許可權的保密工作部門或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申報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申請機關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事由的公文;
(二)記載審查信息的載體;
(三)保密審查意見;
(四)審查所依據的檔案或相關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條 有確定許可權的保密工作部門或主管部門在收到不明確信息的確定申請後,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批覆。其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在20個工作日予以答覆。
第十九條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條件且需要公開的,應依法定程式解密後方可予以公開。
有關解密情況應及時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徵求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單位意見,或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檔案和資料的,應及時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保密工作部門認為有關機關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有必要徵詢多個單位意見方可確定的,可以舉行一定範圍的內部聽證會。
參加聽證的單位及人員應積極配合,真實、客觀和全面反映有關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二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行政機關認為被審查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可以就不明確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或有確定許可權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提請確定時,應提交爭議雙方的理由,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行政機關作出保密審查決定的原始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答覆期限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保障和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職責和工作程式,加強對保密審查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各單位應確定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應依法、準確、規範定密,明確本機關的保密範圍和定密許可權,依法、及時做好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照職權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保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應指導、參與、協助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
第二十九條 各行政機關應定期對本機關產生確定的國家秘密信息進行解密清理,實現動態化管理。
定期清理工作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理情況應於本年度12月底前報縣保密工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各行政機關進行保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縣保密工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程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保密審查,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公開了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審查義務或保密審查程式不規範,經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全縣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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