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武漢市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是武漢市人民政府為規範該市預決算信息公開崗位責任、考核評議、追責問責工作,確保公開工作系統、規範、及時進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財政信息的權利制定的辦法。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預決算信息公開崗位責任、考核評議、追責問責工作,確保公開工作系統、規範、及時進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財政信息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決算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範圍適用於市直各預算部門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及其預算部門單位。
第四條 全市預決算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同級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部門要建立健全問題發現機制,指定專人進行網上巡查,跟蹤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定期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等的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
第六條 考核標準:公開制度完善,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完整,公開時限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良好,民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考核內容:
(一)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公開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批准的政府預算和決算報告、報表,本級“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決算總額和分項匯總數額,以及相關說明。公開時間為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批准後的20日內。原則上應當於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市、區預算部門單位負責公開本部門預算、決算,本部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決算總額和分項數額,以及相關說明。公開時間為預算、決算批覆後20日內。原則上應當於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有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權的市、區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辦法,項目申報通知,資金支持方向、範圍、重點等,並在專項資金分配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將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受理依申請公開的預決算信息,能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四)市、區預算部門單位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預決算信息,並將網站信息保持長期公開狀態;對社會公開諮詢電話,負責工作時間內對政府信息公開事宜及民眾在操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解答。
第八條 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分為良好、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根據考核評分情況確定考核等次(具體考核評分標準見附表)。80分以上為良好;60分至79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 考核採取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採取隨機檢查的方式,對平時考核發現的問題記錄存檔,提出整改意見。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組織1次或者與政務公開考核結合起來進行,時間安排在年底或者次年初。
第十條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考核小組。
(二)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訂具體考核方案並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部門單位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材料報考核小組。
(四)考核小組徵求同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治庸問責辦,以及新聞媒體、市民代表對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也可委託第三方對公開情況進行評議。
(五)考核小組採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單位進行全面考核。
(六)考核小組綜合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經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審定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
第十一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追責。
第十二條 市、區預算部門單位在履行公開職責過程中,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據《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不依法依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和履行預決算信息公開主體責任的;
(二)不及時準確公開或者更新預決算信息的;
(三)公開內容、格式不規範,不符合要求的;
(四)違反規定程式、許可權公開預決算信息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預決算信息公開申請,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預決算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不予公開決定,拒絕說明理由的;
(七)不受理、延遲受理關於預決算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或者不予答覆的;
(八)未及時履行巡查責任,或者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力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具有以下行為的,由同級監察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在預決算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中,違反規定收費,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財政信息的;
(二)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預決算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三)未嚴格執行公開保密審查程式或者審查不嚴,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造成危害後果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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