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辦法(試行)
  • 依據:《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 適用對象:本省各級行政機關等
  • 工作原則:各負其責、完整準確、及時規範
  • 移送信息形式: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 開始施行時間:2011年1月28日
第一條 為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發揮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功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閱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活動。
第三條 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應當遵循“各負其責、完整準確、及時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負責本行政區域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將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納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中,指定專人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時向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辦單位負責移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分別在省檔案館和南京圖書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在本級國家檔案館和本市、縣(市)公共圖書館或行政服務中心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各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制定相關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記、整理、編目、保管和使用工作,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本單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移送政府公開信息電子文本;紙質文本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或變更的政府公開信息移送至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同時將相關移送明細登記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核實確認。各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制定相應的交接制度,規範交接手續。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在移送範圍之列。各單位對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廢止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被修改或廢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第九條 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為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兩種形式。各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規定移送份數和格式。
第十條 對不及時移送或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規範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情況納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體系。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服務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公開信息的移送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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