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邯鄲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拌飯(試行)是中共邯鄲市2008年頒布的對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河北省:邯鄲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有序開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省政府令〔2008〕第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並重、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監察局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追究。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同級監察部門,在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的指導、監督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追究。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公開範圍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違反保密審查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六)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造成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並產生不良後果的;
(七)不及時編制、更新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絕、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責任追究方式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紀律處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合併適用。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後,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採取措施,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的;
(三)問題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擴大的;
(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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