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政務公開評議辦法(試行)

《畢節地區政務公開評議辦法(試行》是畢節地區政府提出的適用於畢節地區的一份公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政務公開評議辦法(試行)
  • 範圍:畢節地區
  • 評議對象: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
  • 內容:十條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工作的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全省政務公開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評議對象: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供油、公交、通信等單位。
第三條 評議內容:
(一)公開內容,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務公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規範健全,公開機制是否科學有效,公開程式是否系統全面等;
(四)公開效果,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民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民眾發放或在網上張貼,供民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政務公開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第五條 評議活動由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評議情況由組織評議單位匯總,並提出書面意見,向被評議的部門、單位或幹部民眾反饋。
第七條 對民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民眾做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反饋。
第八條 對民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畢節地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畢節地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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