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平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是興平市人民政府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鹹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為行政機關)。
第三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依照條例、規定確定的方式公開政府信息和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公開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四)依法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按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