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違法行為,需要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任免機關根據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追究應堅持依法有據、違法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責任追究的方式為: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六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影響的,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一)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編制、公布或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未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形成或者變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五)未及時向檔案局(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等單位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
(六)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的。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一)不依法受理申請人申請的;
(二)不按照條例規定的方式和時限答覆申請人的;
(三)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未徵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機關予以更正,應該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警告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二)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經批准發布的;
(四)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第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本辦法第五、第六、第七條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人主動採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損失及影響的,應當減輕處分;違法違紀行為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於處分。
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責任的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相關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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