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需要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責任追究種類包括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責任追究遵循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原則,堅持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追究單位責任,並對單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個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依法追究個人責任。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之一的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按規定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未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保密審查,或者違反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
(七)拒絕、阻撓、干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有本辦法第七條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服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申訴。
第十條 凡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往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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