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辦法》的通知

《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辦法》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加強黨政機關效能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渝委辦發〔2014〕9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4年4月24日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渝委辦發〔2014〕9號
各區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重慶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問責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2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政機關效能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各級黨的機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效能問責,是指對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貽誤工作、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導致公共利益受損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四條機關工作人員受到效能問責,同時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實施效能問責,堅持下列原則:
(一)權責一致、有錯必究原則;
(二)依法有序、分級負責原則;
(三)教育和懲戒相結合原則;
(四)責任追究和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對機關工作人員實行效能問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各級黨委、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機關效能問責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和責任分工,具體實施機關效能問責工作。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政令不暢的;
(二)不履行崗位職責的;
(三)其他不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八條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工作效率低下,超出法定時限或者服務承諾時限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或者謊報工作進展,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推諉扯皮、態度冷漠、故意刁難,以及其他有損機關和公務人員形象,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對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人員不牽頭協調,或者協辦人員不支持配合,致使貽誤工作或者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五)未做好工作交接,致使貽誤工作的;
(六)不執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辦結告知等工作制度,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七)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事項或者投訴,不理會、不說明、不轉交,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八)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饋送現金、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吃請、旅遊、娛樂以及其他消費活動的;
(九)其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九條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無故曠工的;
(二)遲到、早退或者違反單位請銷假制度,致使貽誤工作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上班時間在辦公場所或者外出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致使貽誤工作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因飲酒貽誤工作的;
(五)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
第十條本部門、本單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予以問責:
(一)對黨務、政務信息不按規定公開的;
(二)對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效能問責,未按規定進行問責,或者隱瞞、包庇的;
(三)強令、指使、授意下級機關或者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影響機關效能的;
(四)部門、單位之間相互推諉,貽誤工作或者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五)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一年內受到上級機關問責或者責令問責3起以上的;
(六)其他應當承擔領導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機關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效能告誡、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崗位、免職。
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調離崗位、免職等問責方式合併使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效能問責調查處理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證明人的;
(四)12個月內曾受過效能問責的;
(五)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重慶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主動檢舉他人違反機關效能建設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因管理和服務對象自身過錯,致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未作出具體規定,無法認定機關工作人員責任的;
(三)機關工作人員對上級強令、指使、授意其實施影響機關效能建設的行為提出不同意見後,上級仍要求執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問責程式
第十五條實施效能問責,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受理;
(二)調查核實;
(三)作出問責決定;
(四)執行問責決定。
效能問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問責許可權的機關應當受理並啟動問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二)上級機關交辦或者領導批示的;
(三)明察暗訪發現的;
(四)新聞媒體曝光的;
(五)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特邀監察員提出的;
(六)司法、行政複議、審計、信訪或者其他部門、單位轉交的;
(七)其他來源的線索。
第十七條調查核實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進行調查核實。
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發現市級部門和單位駐本轄區的工作人員效能問責線索的,可以直接進行調查核實,並向該市級部門和單位提出問責建議;也可以將效能問責線索移交該市級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市級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問責情況書面反饋給建議單位或者移送單位。
第十八條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或者不予問責建議,由問責決定機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不予問責決定。對不需要實行問責的,經問責機關決定後,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被調查人、線索提供單位或者人員作出說明。
對已調至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問責,由原單位調查核實,並向其現任職單位提出問責建議,其現任職單位應當採納並作出問責決定。
對掛職鍛鍊、臨時抽調的工作人員實施問責,由接收單位調查核實,並向派出單位提出問責建議,派出單位應當採納並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九條決定給予效能問責的,應當製作《效能問責決定書》,在作出問責決定後7日內送達被問責的工作人員本人和所在單位,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
問責決定從作出問責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由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給予效能告誡的,應當指定上級負責人對被問責的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警告勸誡;給予誡勉談話及以上問責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效能問責決定書》歸入被問責的工作人員人事檔案。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
第二十一條被問責的機關工作人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接到申訴書後,應當進行覆核,並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申訴處理決定。
受到免職問責的公務員(領導成員除外)對申訴處理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有關規定,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在辦理效能問責事項中,工作人員與辦理的問責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或者與被問責的工作人員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問責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迴避。
第五章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受到效能問責的機關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受到調離崗位問責的,自問責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職問責的,自問責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全市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對其工作人員實施效能問責,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區縣、市級各部門和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效能問責決定書
××效責〔××××〕××號
關於對×××同志××××的決定
第一部分:被問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學歷、政治面貌、單位及職務等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經查證的問責事實。
第三部分:問責依據、問責方式(責令公開道歉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範圍等)和生效時間。
第四部分:問責結果的適用。
第五部分:不服本問責決定的申訴期限和受理機關。
問責決定機關(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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