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規,發布於2000年7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 外文名: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in Chongqing land management practices
  • 頒布時間:2000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7月7日
  • 發布單位:831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96號)
《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包敘定
二000年七月七日
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等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按國家規定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須遵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六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管理,其中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調查、登記初審工作可委託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應徵求規劃、環保、消防等部門的意見,符合用地條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可以通過劃撥和出讓、轉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通過租賃方式使用土地。其土地使用手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土地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九條除房地產開發外,中方利用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以合資、合作形式,舉辦生產企業(屬我市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在不改變中方企業法人主體經營資格的前提下,允許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
第十條中方企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合營的,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企業應委託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其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金額可在評估值的30%內上下浮動。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以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租賃雙方應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契約。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新設或改組為股份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應作價入股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無力交納出讓金的,其土地使用權作為國家股參股。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依法辦理轉用、徵用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原有場地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或利用其他土地與外商合營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的,經依法批准,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可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由合營企業使用,但不得轉讓。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從事房地產開發。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出讓、租賃使用土地的,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約定的年限確定使用年限;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按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年限確定使用期限。使用期滿或外商投資企業終止經營的,土地應交回市人民政府。
需要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的,應在使用期滿前60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續期用地申請。
第十五條凡利用已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單位應憑外商投資企業預約用地通知書和其他材料申辦企業批准證書。待外商投資企業領取工商執照後,簽訂正式場地使用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契約包括以下內容: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簽訂契約的時間、地點;
(三)用地地址、面積、用途和期限;
(四)交費方式、日期、幣種和金額;
(五)經營期滿或終止經營交回土地時,對地上附著物的處理辦法;
(六)違約責任;
(七)契約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使用契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以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屬利用原有場地的,繳納場地使用費;屬自行開發的按場地使用費的40%繳納;委託代開發的除繳納40%的場地使用費外,並支付場地開發費。
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應按年到市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其中,主城區內每年每平方米0.6元,其他地區每年每平方米0.1元至0.3元。
外商投資企業在繳納場(土)地使用費後,不再徵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八條場(土)地使用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專戶儲存,按年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場地使用費具體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物價部門按有關優惠政策並參照《重慶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和公示地價》擬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調整間隔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場(土)地使用費,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從批准的用地之日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繳納,不足半年的免繳。
第二十一條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其場地使用費由中方或合營雙方約定繳納。向依法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租用土地的,其場地使用費由出租方或雙方約定方繳納。
外商投資企業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應按年或按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從批准的用地之日起,5年內繳費額不變;5年後場地使用費調整變化,每次調整幅度應不大於30%。
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的,場地使用費在契約期限內不予調整。
第二十三條台灣、香港、澳門和國外華僑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企業,其用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契約規定按期繳納場(土)地使用費。逾期交付場(土)地使用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應按日加收2‰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處罰及複議、訴訟等事宜,按國家、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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