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預算審批監督條例》是一部監管條例,於2004年10月26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 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四章 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預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確保預算執行,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本級預算、決算、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市總預算、市本級預算執行的審查和監督。
第三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市總預算草案和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預算;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的變更;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對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並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組織編制市總預算草案和市本級預算草案,貫徹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負責組織執行市本級預算,並監督下一級政府預算的執行。
第八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檢舉、揭發和控告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將預算草案編制完畢。市級各預算單位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預算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市總預算草案和市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的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省和市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收支情況;
(三)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四)市本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五)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安排情況;
(六)政府性基金使用方案;
(七)上年度超收收入使用情況;
(八)政府採購計畫;
(九)市本級財力對區、縣(市)的轉移支付方案;
(十)市財政資金安排的主要建設項目表;
(十一)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15日前,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市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市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匯報情況並提供相應材料,可以聽取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編制情況匯報。對於預算草案中涉及的有關重大問題,可以組織專題論證或者委託專門機構論證,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向財經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總預算草案和市本級預算草案;
(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安排的報告;
(三)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安排情況;
(四)上年度超收收入及使用情況;
(五)會議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作關於本級預算和市總預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級預算和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由會議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市本級預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真實、合理,預算資金使用是否得當;
(三)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的情況;
(四)貫徹預算收入與地區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原則的情況;
(五)預算支出結構情況,是否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和堅持統籌兼顧、先急後緩、確保重點的原則;
(六)民眾關心的涉及預算收支的重大問題是否做了恰當安排;
(七)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同意的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應當一併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三十日內,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准的市本級預算批覆各部門,並將批覆部門預算的情況向財經委員會報告。
預算年度開始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批准後,按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市本級預算以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市)經其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認為有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行。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二)預算收入和支出情況;
(三)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情況;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情況;
(五)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六)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七)預算部門預算收支管理情況;
(八)超收收入使用情況;
(九)為實現預算而採取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向財經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如實報告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就預算、決算和預算變更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研究處理並及時給予答覆。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專項調查,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四條 在市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財政部門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通報情況,市人民政府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章 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本級預算執行中遇有下列預算收支重大變化,需要對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進行部分變更時,必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一)預計年度預算減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
(二)預計年度一般預算收入減少額超過預算額5%的;
(三)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支出需要調減的;
(四)扣除上級專項補助調增或者調減預算收支涉及科目超過預算科目30%以上的;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請審批的其他變更。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會報請預算變更審查批准時,應當編制預算變更方案,列明預算變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預算變更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變更方案的主要內容及有關詳細材料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預算變更會議舉行的10日前,將預算變更方案及其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
市人大常委會經過審議,對預算變更方案作出決議。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市本級決算草案,並於5月底前將市本級決算草案、決算草案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財經委員會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市本級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的會議舉行前,召開全體會議,對市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初審報告。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本級決算草案審查主要的內容:
(一)編制決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預算收支是否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三)重點支出是否得到保證,是否按計畫進度撥付;
(四)預算超收安排使用情況;
(五)預算結轉、結餘情況;
(六)其他有關決算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聽取市政府關於市本級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以及財經委員會的初審報告,經過審議,對市本級決算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聽證會或者依法進行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可以就審計工作報告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自市本級決算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市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及時將決算的批覆情況向財經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市本級決算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市本級決算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決算,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規定程式和要求提交有關預算、決算情況和資料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糾正意見。不予糾正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變更預算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檢舉、揭發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市各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區、縣(市)級政府預算的監督,參照本條例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 1月1 日起施行,《瀋陽市財政預算決算審批監督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