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條例名稱:江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通過時間:2006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確保預算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決算和預算部分變更的審查批准及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對本級總預算的審查及對下級政府預算、決算的監督。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人民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經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人民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每年確定對若干個部門(以下簡稱被確定部門)的部門預算、決算進行重點審查監督。
第五條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預算收支平衡的原則。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報告
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審查批准的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並於下一預算年度開始前將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編制完畢。
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當年本級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當年本級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條當年本級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編制的依據和指導思想及說明;
(三)一般預算收支表、基金預算收支表、上級返還補助收支表、下級上解收入表、本級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支出表及相關的說明材料;
(四)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部門預算草案及說明;
(五)對被確定部門的部門預算草案進行重點審查所需的材料;
(六)初步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在初步審查前,應當對本級預算草案編制和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解,並自收到本級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後及時召開會議,對預算草案及其部門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將採納初步審查意見的情況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通報。
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對預算草案及其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
第十一條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政策。
(二)預算收入增長是否與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相協調。
(三)部門預算是否綜合了預算內資金及預算外資金,是否編制到項目;已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是否編制了政府採購預算。
(四)預算支出結構的合理性、合法性;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情況;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
(五)預算安排是否真實、完整,應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隱瞞、少列收入的情況;預算支出是否堅持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是否保證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有無虛列預算支出。
(六)上一年度結餘是否用於本年度預算安排支出。
(七)編制預算時可確定的上級財政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預算。
(八)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在初步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可以組織部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諮詢有關專家、學者意見。
第十三條省、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縣級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被確定部門的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專題審查。
第十四條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向人民代表大會提交關於預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草案及其部門預算草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表。
第十五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和批准,按照有關法律和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會前的初步審查意見,提出審查報告。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草案安排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
(二)對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預算的建議;
(三)對被確定部門的部門預算草案的審查意見和建議;
(四)對預算草案和預算草案的報告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議;
(五)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七條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的審查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預算草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並同時將批覆的部門預算報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進行匯總,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實現預算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三)落實預算支出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和資金撥付情況;
(五)部門預算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預算收支變化及其平衡的情況;
(七)各類轉移支付情況,包括上級財政返還、補助和補助下級支出情況;
(八)預計超收收入的安排或者結餘情況;
(九)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情況;
(十)有預算支出的本級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財政年度國債轉貸、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安排使用情況;
(十二)被確定部門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重要問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被確定部門應當按月將預算執行情況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
對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可以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採取措施將預算外資金逐步納入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將上一年及當年上半年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及管理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預算及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執法檢查、專項調查。
第二十四條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應當協助本級人大常委會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預算單位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主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預算資金的監督,對可能影響預算執行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時,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的決議、決定的要求,加強對本級預算及其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對審計機關在日常審計中發現的本級預算執行中的重要問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人民政府應將其制定的與預算有關或者會影響預算收支的規章或規範性檔案,及時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章

預算部分變更的審查批准
第二十八條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級預算進行部分變更,包括對本級預算的調整、重要支出科目的調減、超收收入的安排等。
預算部分變更的建議應在當年最後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預算執行中因為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部分變更方案,列明變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嚴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的科目和數額執行。
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中要求確保的支出項目確需調減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部分變更方案,列明變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一條預算超收收入一般應當用於增加預算結餘或者彌補滾存赤字。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需動用超收收入安排當年支出時,應當首先確保救災、應付突發事件和農業、教育、科技及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要求,並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按照本條例第二章有關規定,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審查批准的預算部分變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三條預算部分變更需提交的初步審查材料為:
(一)變更的內容;
(二)變更的事由;
(三)因變更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採取的措施;
(四)初步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對預算部分變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於變更的範圍;
(二)變更的原因及依據;
(三)變更引起的收支結構變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影響收支平衡;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前15日,向人大常委會提交預算部分變更方案和關於預算部分變更方案的報告。人大常委會在聽取關於部分變更方案的報告和審查報告後,作出是否批准部分預算變更方案的決定。部分預算變更自人大常委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預算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在預算執行中,由於行政區劃、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變動和上級追加或者追減各項專款和專項資金等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人民政府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遇有嚴重的自然災害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緊急情況,因預備費不足需要增加財政支出時,可以由人民政府決定執行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制決算草案。
本級決算及部門決算草案應當按照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變更數以及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九條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10月前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級預算及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十一條審計工作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包括本級預算收支具體組織執行情況及部分預算變更、預算收支變化情況;下級財政上解資金及補助下級支出情況;本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管轄項目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效果;國庫辦理預算收支業務的情況。
(二)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對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和評價。
(四)本級預算及部門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
(五)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意見、建議和人民政府採取的糾正、改進措施。
(六)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議決算草案的1個月前,將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應當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決算審查報告。對決算的初步審查適用本條例第二章第十條規定,需提交的初審材料應當與本條例第九條所列的預算材料相對應。
第四十三條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算編制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
(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用於支出的情況,上級財政返還或者轉移支付和補助收入,對下級返還或者補助支出情況,上解上級支出和下級上解收入的情況;
(四)重點支出完成情況及效果;
(五)預備費使用情況;
(六)預算淨結餘、結轉的情況;
(七)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對存在問題採取的措施;
(八)被確定部門的部門決算草案;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審計工作報告的基礎上,審查決算草案和審議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並依據審議意見和決算審查報告作出是否批准本級決算的決議。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四十五條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的決定,對決算審查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採取措施,限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當年年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決算批准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程式、期限、內容提交預算草案、預算部分變更方案、審計工作報告、決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備案材料,由人大常委會責成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由人大常委會責成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擅自變更預算、擅自動用超收收入的,由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的;坐支、挪用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並由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預算收入或者虛列收入、支出,由上一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由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鄉鎮預算的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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