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出差(出訪)期間,受區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第六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區長代表區政府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區長或副區長代表區政府參加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並報告工作。區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八條 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分管工作領域的廉政建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保護、信訪穩定等事項實行“一崗雙責”。副區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互為AB角的副區長,一位出差(出訪)期間,由另一位代管其分管聯繫工作。
第九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凡按規定應當報請區政府研究決定和審批的事項,必須按程式報區政府。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區政府要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緊扣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和“四個紮實”要求,聚焦“
三大攻堅戰”“八項行動計畫”,加快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能,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一條 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定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國務院、市政府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
第十二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嚴格執行自由裁量基準,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三條 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四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增強綠色動能,建設美麗黔江。
第十六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開徵求意見。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規範性檔案應由起草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後,送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報市政府、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區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按規定報送備案。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暫行或者試行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制定機關應每2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條 嚴格政府契約合法性審查,區政府對外簽訂的重大契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備忘錄等檔案,要依法履行決策程式,並由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查,嚴防法律風險;區政府各部門自行簽訂的契約,應由本部門的法律顧問或法制機構進行審查,並將契約標的額50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契約報送承擔政府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查備案。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四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貫徹國家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政府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凡屬區政府副區長、區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決定和審批的事項,應依法自行決定,一律不得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其他部門、鄉鎮街道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 建立完善區政府決策諮詢制度,重視發揮智庫作用,為區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作出重大決策,要按規定報請區委常委會審議,依法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區政協通報並協商。區政府各部門作出其主管業務的重大決策,必須嚴格執行人事、財經、國有資產、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政府投資項目等管理制度規定,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區政府。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按照
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及時公布。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市政府、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區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區政府各部門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嚴格履行公開前保密審查程式,嚴禁公開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按照“誰起草、誰解讀”原則,由政策起草部門負責做好區政府及其部門重大政策解讀工作,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三十三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加快構建科學完善的網上政務平台,規範政府網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提高政府網上服務能力。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區人大代表建議和區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
加強督查落實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系統性、科學性和預見性。根據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重點工作安排,實行項目化、事項化、清單化、責任化管理,確保實現區政府年度和屆內工作目標任務。區政府各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區政府報告工作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四十條 區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措施,靠前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區政府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主辦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
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四十二條 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
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
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突出抓好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抓好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辦,不斷增強督查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加強督查結果運用,確保政令落實。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區政府對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實行年度工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專題會議。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區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其他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安排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含區政府辦公室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區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有關高職院校、重點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領導同志,區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主要新聞單位負責人,區政府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編制及調整;
2、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及後續調整,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成果,重要專業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成果,城市重要(大)項目的規劃選址及規劃方案;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成果,年度土地供應計畫,舊城片區改造20畝及以上、新城開發(含工業園區)30畝及以上的城市建設項目,土地出讓及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礦業權設定及出讓,水電站、大中型水庫等建設,加油(氣)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等公共資源配置及
特許經營權出讓;
4、財政預決算草案編制及調整;
5、行政區劃調整;
6、重大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及調整;
7、突破現行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8、年度資金平衡計畫,500萬元及以上的預算追加、預備費動用,未明確使用單位或具體項目的500萬元及以上的本級項目支出和上級專項資金安排;
9、年度重點項目計畫和政府投資計畫,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確需實施的5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超概算工程費用100萬元的項目工程變更;
10、區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區國有獨資公司300萬元及以上的對內對外投資(股權投資)、300萬元及以上的
國有產權轉讓及國有資產處置;
11、制定或者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
12、區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等事項;
13、其他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分配調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討論審定上報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請示、報告,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出台的政策性、規範性檔案;
(四)討論提請區委常委會決定、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區政協民主協商的有關事項;
(五)討論決定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
(六)研究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定期聽取廉政建設、法治建設、脫貧攻堅、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等重要工作事項匯報;
(七)討論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事項;
(八)討論研究區政府人事任免事項;
(九)討論研究以區委區政府名義联合表彰獎勵、以區政府名義表彰獎勵、評選推薦國市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區政府任免的幹部問責等事項;
(十)討論決定區級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一)討論其他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1次,必須有半數以上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含區政府辦公室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區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區政府法律顧問固定列席會議;有關新聞單位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人武部領導同志,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代表、民眾代表等列席會議。參加區政府常務會議,除議題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與會人員不帶隨員。區政府常務會議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六條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以及區委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和決定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四)研究討論區政府工作中事關重大、涉及多個部門且主辦部門和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已協調但分歧仍較大,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五)討論和解決不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但又需要區政府集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其他需要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區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列席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遇有急需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可先召開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受區政府領導委託,區政府辦公室班子成員可召集和主持專題會議。
第四十八條 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區長確定。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充分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協調或由分管副區長委託區政府辦公室班子成員協調,協調後部門意見仍有分歧且確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主辦部門應在會議上說明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檔案由議題主辦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按程式報區長批印。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區政府辦公室要嚴格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高會議檔案質量,堅決杜絕錯誤發生。
第四十九條 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相關部門應提前7個工作日報送區政府辦公室處理,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應提前3個工作日報區長確定。涉及發展戰略、重要規劃等議題須事先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和評估,涉及招商引資和政府投資項目的議題根據項目性質徵求發改、財政、土地、規劃、安監、環保等方面主管機構意見並開展綜合評估,涉及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及重大經濟契約、法律文書等議題須經合法性審查,涉及機構編制、人事、經費、土地、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稅費減免等事項的議題須有相應職能部門的意見,涉及評比達標表彰獎勵事項的議題須按相關事項及要求出具有關部門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議題須事先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除特殊情況外,區政府常務會議不審議臨時提交檔案;議題因所涉分管副區長不能出席會議,不提請會議研究決定,確需提請審議的須由分管副區長提出明確具體的書面意見。凡屬不成熟的議題,會前未經協調或協調後部門意見仍分歧較大的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重大決策事項、規範性檔案,涉及民眾影響較大、民眾利益較多而未完成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議題,一律不得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條 區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書面向區政府報告,由區政府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報告。不能按要求參加區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紀要,按程式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或委託區政府辦公室班子成員召開會議的區政府領導簽發。一般性工作部署會議原則上不發紀要。凡涉及大額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需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或區長簽發。區政府督查室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督查督辦和落實情況考核,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全區性工作會議實行計畫管理,由區政府辦公室於年初提出年度計畫安排,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執行。區長出席的會議,可安排鄉鎮街道和區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其他區政府領導出席的會議,一般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和分管聯繫部門以外的區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全區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重慶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區政府領導交辦的個別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須由報文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須事前主動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區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部門所屬單位、區屬企業、行業協會等不得直接向區政府報送公文,應由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報文。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所請示事項。修改、審批和簽發公文,用筆應符合存檔要求。
第五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區政府領導轉請區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區政府辦公室要健全審核把關機制,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要退回報文單位,由其按規定重新報送。
第五十六條 公文審簽:
(一)下列公文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報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區政府黨組報區委的請示、報告,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向區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區政府命令,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性、規範性檔案,人事任免檔案,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
(二)除應由區長簽發以外的區政府公文,屬於一位副區長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區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區長會簽提出意見後,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區政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報區長簽發。
(三)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區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審核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或區長簽發。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事務性公文,由辦公室分管同志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四)黨政聯合行文,按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精簡、務實、管用原則,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畫,從嚴控制發文規格、發文數量和檔案篇幅。屬政府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區政府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已全文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轉發。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五十八條 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上級來文,涉及安全穩定、救災、應急、司法文書等事項應當立即處理;需調研或開會討論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處理。對各類請示、報告要隨到承辦、及時答覆,需調研或開會討論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具體的批示。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紀要,應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區政府領導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鬚髮紀要的,應在會議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印發。會議審定印發的檔案,應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守紀律和規矩,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委、區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區長,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時間內離開黔江,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請銷假有關事項的通知》(黔江委辦〔2015〕47號)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區政府副區長和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項或涉及全局性的問題,必須向區長請示、報告,不得自行其是。對外發布及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六十三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科學、合理安排並落實政務值班工作,區政府組成人員須帶頭嚴格執行政務值班工作規定,及時、準確、高效、規範處理政務及突發事件。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
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以及市委、區委實施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國家部委、市級部門副廳級以上領導,其他區縣政府領導來黔江考察調研,相關承辦單位應事先報區政府辦公室統籌。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考核評比表彰。
嚴格控制區政府
議事協調機構設定。凡工作可由現有機構承擔或協調解決的,不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涉及跨部門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需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的,必須嚴格審批程式,並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簽。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七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第七十一條 區政府實行定期集中學習會制度,一般採取專題講座、集中研學等形式,學習政治、經濟、科技、金融、法律、社會管理等知識。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