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2004修訂)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的決定》已於2004年11月25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2004修訂)
  • 發布日期:2004-11-25
  • 生效日期:2004-11-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重慶市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發布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2004-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1月25日
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第三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建設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擴大出口貿易和企業技術改造的工業
項目及科技型項目。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基礎設施。
第四條 開發區應建設完善基礎設施。開發區的能源、交通、環保設施和其他公用設施應納入市級相關計畫,優先安排,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五條 開發區應根據改革開放的需要進行改革試驗,堅持精簡、高效、統一和有利於開發的原則,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慣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投資者的資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並授權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市人民政府有關命令、決定;
(二)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並實施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
(四)負責開發區的法制工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管理開發區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監察、審計、建設、環保等行政工作;
(六)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管理開發區新建區域的房產、市政和園林綠化;
(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投資項目、科技開發項目,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推薦工作,確認享受優惠待遇的單位;
(八)協調開發區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土地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九)指導、監督、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在開發區的派出
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處理開發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十一)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指導監督,保障經營自主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高效、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依法管理開發區有關行政事務。
第十條 開發區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計畫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管理或委託開發區管委會管理。
第十一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機構或派駐監管人員,辦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機構應徵得開發區管委會同意,並經有關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行政機關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簡化辦事手續,公開辦事程式,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推進的原則,按照批准的規劃和目標,有計畫地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規劃要求依法審批。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辦理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查處規劃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畫編制、土地確權發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辦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土地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建築市場和各類建築活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發項目的管理,工程報建、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開工審批手續,查處建設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開發區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由開發區管委會會同所在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理。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十九條 鼓勵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高新技術產業或國內急需的;
(二)產品能替代進口或擴大出口的;
(三)用於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及企業技術改造的;
(四)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的。
第二十條 禁止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環境無切實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一條 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應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對符合國家、市產業政策並符合開發區要求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並頒發批准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並頒發有關證照。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建設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按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管理,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在所在地設定會計帳簿,按有關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其他報表,依法接受開發區海關、稅務、外匯、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保障職工的生產安全和衛生條件,維護工會組織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分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二)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三)國家和本市給予開發區企業的其他優惠待遇;
(四)在開發區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享受國家和本市有關稅費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於《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的說明
--2004年9月24日在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唐文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正條例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9月頒布了《重慶經濟技術開
發區管理條例》,該條例為加快經開區的建設,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該條例授權經開區管委會行使土地管理權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銜接上,有不一致的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農用地轉用、徵用和建設項目使用土地(包括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授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行使土地管理權與上述規定在銜接上,有不一致的地方。為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進行修正是必要的。
二、《修正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市政府2004年立法計畫,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國土房管局、經開區管委會對原《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了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組織召開了論證協調會,聽取、吸收了市級有關部門以及市政府法律顧問和專家的建議意見,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也參加了論證協調會,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議意見。經過多次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送審稿,經2004年7月1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三、修正的主要內容
修正的內容主要是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管理體制問題。
一是調整經開區管委會對土地管理的職責。將經開區管委會對土地的直接管理調整為間接管理,使其與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一致,並適應省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新模式。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中的"國土"二字刪去,修改為"管理開發區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監察、審計、規劃、建設、環保等行政工作;第(八)項增加"土地行政管理",修改為:協調開發區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是依法確定開發區內的土地管理許可權。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開發區內的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畫編制、土地確權發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辦理。第十七條修改為:開發區內土地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可按特事特辦的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發區管委會或設立在開發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
四、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處理
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分別授權開發區管委會行使規劃管理、建築工程管理、建設項目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權。這些行政審批事項均有相關法律、法規作依據,不屬地方性法規創設的行政審批事項,而是通過地方法規授權開發區管委會行使審批許可權,以有利於加快開發區的發展。從近幾年實施的情況看,市級有關部門與開發區管委會在工作中能夠做到協調配合。因此對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未作修改;對第二十四條有關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由於現行的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正逐步實行相應的改革,為了與之相適應,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開發區建設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按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管理,並辦理相關手續。"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應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對符合國家、市產業政策並符合開發區要求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並頒發批准證書"。此規定屬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在論證過程中,專家和市級部門認為開發區資源寶貴,對進入開發區的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進行審批很有必要,有利於引進競爭力強、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廣的企業,應予以保留。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草案》,請一併審議。
關於《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4年9月24日在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上
重慶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我委於2004年9月16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重慶市人民政府提交的"關於提請審議《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的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總體意見
《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促進了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發展。《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對開發區的土地行政管理所做的調整,是本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既符合法制統一原則與國家現行政策,也保證了開發區的建設需要。另外,《修正草案》對建設項目管理的重新規定(《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符合行政審批改革趨勢。我委認為,《修正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條例》,具有必要性。
二、具體修改意見
根據市政府的意見,調整後開發區的土地管理,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在開發區內的派出機構主要實施;但為提高招商引資效率,其中工業用地審批的前期基礎性工作,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據此,我委建議,將《修正草案》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款,並表述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關於《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4年11月22日在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草案於2004年9月已經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此次修正,主要目的是對條例中有關土地管理的問題做修改,以便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保持一致。10月19日,我委會同市人大財經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編辦的有關同志到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進行了調研。結合調研的情況,我委對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經2004年11月 12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次全體會議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管理體制
目前,經開區管委會對所管轄區域的管理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南區模式,條例第十條規定:"開發區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公安、民政、計畫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統一管理",按此規定,上述社會事務由南岸區人民政府管理,其他各項行政管理事務按條例的規定進行。二是置換區模式,根據渝委辦[2001]43號文和渝委辦發[2002]6號文,由經開區管委會直接管理置換區的經濟和社會事務。經開區管委會要成為合法的行政管理主體行使原來由渝北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職權,需由渝北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託。經開區管委會作為受託機關只能根據委託的許可權和範圍、以委託機關的名義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這就是說,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現行的管理體制是"一區兩制",我委認為,鑒於市政府在議案中沒有涉及體制問題,而開發區的體制本身就是一種探索,故法規以穩定現有體制為宜。因此,我委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開發區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計畫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管理或委託開發區管委會管理。"
二 、關於規劃職能的行使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 [2003]7號)的要求,各類開發區由市城鄉規劃部門統一管理,規劃權不得下放。我市目前已經根據相關檔案精神將各類開發區的規劃權上收,由市規劃部門直接管理。鑒於此,我委對草案第八條第(五)項和第(八)項作了相應修改。
三、根據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將草案十七條修改為第十六條第二款,表述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以上報告,連同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關於《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04年11月25日在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2004年11月22日市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對條例進行修正是必要的,並且應當儘快表決通過,以適應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的需要。
另外,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土地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我委採納了這一建議。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我委起草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的決定(表決稿)》,2004年11月23日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通過,提交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匯報,連同《決定(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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