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是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1985年7月20日
修訂的規定,修改說明,

修訂的規定

(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主管開發區的勞動管理和監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中不得有對勞動者的歧視性條款。
勞動契約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不得連續兩次以上與同一勞動者簽訂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勞動契約。
第五條 勞動者一方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契約。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時,可以與招用對象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採取彈性工作方式。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工會工作。工會應當支持用人單位的正當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可以自行招用,也可以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或者月以下期限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動者的崗位工資標準、工資形式以及獎勵和津貼制度,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用人單位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除支付貨幣工資外,還可以採取年薪、利潤分成、股權期權等分配方式。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技術熟練程度和用人單位的盈利情況,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提高的幅度由用人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在停工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本市尚未統一實施的社會保險險種,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施。具體辦法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因工作崗位和生產情況特殊,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的,經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公休日、法定節日、假日和帶薪年休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以及工業安全衛生的規定,實行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具體辦法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招用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契約的約定和本單位勞動制度進行管理。
用人單位的勞動制度不得與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技術條件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契約無法繼續履行,需要與部分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經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契約達成協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契約,但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工會和勞動者,並向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契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發展和生產經營需要,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培訓。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脫產培訓或者為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簽訂培訓協定。當事人違反培訓協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契約中有歧視性條款的,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連續兩次以上與同一勞動者簽訂期限在六個月以下勞動契約的,由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11月8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經委員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財經委員會的修改意見以及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經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的決定(草案)》。現在,我就決定草案對修正案草案所作的主要修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
有的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條規定在開發區註冊登記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規定。從實際情況看,對區外經營企業在管理上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建議刪去有關“註冊登記”的內容。
根據以上意見,決定草案第二條適用範圍修改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這樣表述,一是這些用人單位必須是在開發區註冊登記的;二是對在區外經營的用人單位的具體管理問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開發區與有關區、縣的管理分工。
二、關於勞動契約管理
有的委員提出,為了使有關勞動契約管理的內容更加集中,建議將規定原第六條和第十條第三款合併為一條。財經委員會也提出了同樣的修改意見。
根據以上意見,決定草案將原第六條和第十條第三款合併修改為第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中不得有對勞動者的歧視性條款。
“勞動契約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不得連續兩次以上與同一勞動者簽訂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勞動契約。”
三、關於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條件
有的委員提出,規定原第九條有關用人單位錄用職工的條件以及第十條第一款有關用人單位錄用職工要經過考核、體格檢查等內容,屬於用人單位的招工自主權,法規中不應對此加以規定。建議刪除這些規定。
根據以上意見,決定草案刪除了這些內容。
四、關於吸引高級人才和提高勞動者素質
有的委員提出,加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關鍵在於能夠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各類高級人才,關鍵在於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根據上述意見,決定草案在四個方面作了修改:
(一)根據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特點,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契約中與其約定更加靈活的工作方式。因此,決定草案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六條:“用人單位在招用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時,可以與招用對象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採取彈性工作方式。”
(二)《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外省市勞動者應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但本市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了提高對開發區企業在引進外省市高級人才以及其他勞動者方面的審批效率,決定草案在第八條增加第二款:“用人單位招用外省市勞動者,應當經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批准。”
(三)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可以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採取多種靈活的分配方式。因此,在原第十二條增加一款,改為第九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除支付貨幣工資外,還可以採取年薪、利潤分成、股權期權等分配方式。”
(四)為了提高勞動者素質,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動者的培訓。為了防止因勞動者脫產培訓或者用人單位為其支付培訓費用而產生糾紛,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定。因此,決定草案增加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發展和生產經營需要,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培訓。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脫產培訓或者為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簽訂培訓協定。當事人違反培訓協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決定草案還對修正案草案的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決定草案及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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