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管理辦法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管理辦法(1986年5月6日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管理辦法
  • 執行單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適用地區:天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管理辦法》,概述,執行單位,管理辦法實施日期,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管理辦法》

概述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管理辦法
(1986年5月6日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以下簡稱開發區)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內資企業(以下統稱開發區企業)及在開發區工作、居住的中外人員。
第三條開發區企業應自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向開發區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辦理稅務登記須提交下列檔案:
(一)開發區管委會頒發的企業批准證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開發區企業投資各方簽訂的協定、契約和章程,以及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名單。
第四條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的,必須按開發區稅務局要求準確填定納稅鑑定表,並按規定報送企業有關財務、會計、稅收等有關報表(“會計報表格式”附後)。
開發區企業填寫的納稅登記表項目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開發區稅務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稅務局將根據企業申請內容予以修改。
開發區企業轉產、遷移、停業、註冊資本的變更、轉讓,企業名稱的更改以及契約期限的變動,應向開發區工商管理局登記後,持有關證件在三十天內向開發區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開發區企業須按開發區稅務局核發的納稅鑑定表,根據納稅規定,按期申報繳納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國家與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稅收。稅民睥減免範圍、期限、稅率按國家和天津開發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除依法可免徵所得稅的以外,應依法向開發區稅務局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客商的支付所得單位為扣繳業務人。
第七條在開發區內工作、居住的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開發區稅務局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第八條開發區企業或個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請時,應當在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開發區稅務局審查批准,可酌情延期申報納稅。
第九條開發區企業或個人同開發區稅務局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稅,然後再向天津市稅務局申請複議。如果不服從複議後的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開發區企業或個人因納稅困難申請減免稅時,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經開發區稅務局依法審批,在未經批准減稅、免稅之前,企業或個人應先按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開發區企業或個人申請減免稅收的原因不復存在時,應及時向開發區稅務局提出報告以便修改原審批意見。企業或個人應執行開發區稅務局修改後的意見。否則按違章論處。
第十二條開發區企業或個人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多繳的應付稅款,應在該年終前,向開發區稅務局提交證明,申請退稅。申請企業或個人從批准退稅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退稅手續。逾期按自動多繳處理。
第十三條開發區稅務局對開發區企業的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以及個人的所得和納稅情況有權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屆時須出示證件。開發區企業或個人對有關情況應據實報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檢查人員應為開發區企業或個人保密。
第十四條開發區企業的會計憑證、財務帳簿及納稅報表至少要保存十五年。開發區稅務局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開發區企業契約期滿或提前終止契約宣布停業時,應在有關部門批准後三十天內,向開發區稅務局辦理清稅事宜,註銷稅務登記。
開發區個人不在區內工作或居住時,須在離開前辦理清稅事宜。
第十六條開發區企業在區外的營業活動所涉及的納稅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開發區企業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在開發區內仍享受同樣的待遇。
第十八條開發區企業或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應付稅款;逾期不繳納者,開發區稅務局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開發區稅務局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可酌情處以應補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或依法訴訟。
第二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執行單位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管理辦法實施日期

1986年5月6日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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