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第20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8月22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令第130號》發布,自2008年9月23日起實施。
2014年6月26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重新公布<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指定攤販經營區域管理辦法>的通知》重新發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2019年6月16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指定攤販經營區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4-6-26
- 實施日期:2014-6-17
- 廢止日期:2019-6-16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第20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令第130號》發布,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實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重新公布<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指定攤販經營區域管理辦法>的通知》重新發布,自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施行,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指定攤販經營區域法制化和規範化管理,依據有關法規,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指定攤販經營區域是指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准在開發區設定的攤販集中經營區域。
指定攤販經營區域設定方案由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並徵得規劃等部門意見後,報管委會批准。
第三條 開發區開辦指定攤販經營區域應當遵循合理安排、嚴格管理和公益性的原則。
第四條 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定攤販經營區域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牽頭協調規劃、市政、工商、公安、公安交管、消防、衛生、安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以下簡稱“管理服務單位”)對指定攤販經營區域進行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 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管理服務單位簽定《委託管理協定書》,以明確約定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義務。
第七條 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有序的原則確定攤位經營者。
第八條 管理服務單位應當與攤販簽訂管理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九條 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委託管理協定書》建立、健全攤位管理制度,並加以實施。
第十條 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理服務單位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占用指定攤販經營區域內的公用設施和經營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 遇重大活動,指定攤販經營區域需要調整的,區域內的攤販必須服從城市管理部門的統一調配。
第十三條 因規劃調整,指定攤販經營區域被取消的,指定攤販經營區域內的攤販必須無條件撤出。
規劃部門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將相關調整決定通知城市管理部門,以便城市管理部門安排好攤販撤出工作。
第十四條 指定攤販經營區域內的攤販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有關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2019年6月16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