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發布單位】浙江省杭州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浙江省
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1994 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2004年8月27 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規範高新區管理,保護高新區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區是指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國務院批覆,以及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劃定,並統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高新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市政府按照省市共管、以市為主的原則,設立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高新區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五條 高新區的發展目標是建設成為科技創新、制度創新、文化創新的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化、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創新人才培養集聚基地。
第六條 高新區重點發展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科技資源和市場需要,制定產業發展目標,指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七條 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享受國家、浙江省以及杭州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在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在高新區設立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除法律、法規限制經營的項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範圍不作具體核定。
第九條 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約定。但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高新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可以實行股份期權、利潤分享、年薪制和技術、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參與權益分配的制度。
第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為組織和個人的創新創業活動提供中介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具有執業資格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依法設立中介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政策。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孵化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政策。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各類科技項目的申報及初審工作。國家、省高新技術項目,由高新區管委會按規定向省有關部門申報立項。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在高新區辦理稅務登記,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在高新區設立人才、技術產品、技術產權以及其他生產要素市場,促進人才、技術、資本以及其他生產要素有序流動。經認定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政策。
第十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每年從其財政支出中安排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設立產業扶持資金,用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中小企業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等。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從事高新技術創新和研發的中小企業都可以申請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評價、服務和管理體系。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在信用擔保、產業扶持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鼓勵在高新區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健全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
第二十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主體在高新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從事風險投資活動。
第二十一條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運用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在高新區對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進行投資,可以按照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政策。
第二十二條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購併、股權回購、證券市場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風險投資。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和完善鼓勵人才創新創造的分配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四條 鼓勵境內外各類人才來高新區從事諮詢、科研和技術合作、投資創業和其他專業服務,並為其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條件。對以不改變戶籍形式來高新區工作和創業的人才,經市有關部門同意,可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鼓勵留學歸國人員和境外高層次人才來高新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並予以資助。有關部門應當為其出入境、購房以及子女入學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指導和服務,提高組織和個人形成、運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高新區生產、複製、銷售和使用盜版的軟體和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八條 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和技術標準的制定,並予以資助。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職務發明者、設計者、作者和主要實施者給予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
第三十條 網路信息經營者對網路信息的智慧財產權應當採取保護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網路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營利;
(二)利用網路公開發布或者改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三)利用網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企業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契約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競業限制契約。
第三十二條 鼓勵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境外進行投資、融資、經營、研發和國際經濟、技術、人才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三條 高新區應當按照創新、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建立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三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高新區發展總體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訂高新區內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審核報批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負責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考核;
(四)負責高新區的規劃、建設、土地、房產和城市管理等有關工作;
(五)負責高新區財政、審計、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科技、環境保護、國有資產管理和社會事務等有關工作;
(六)負責高新區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利用外資等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審核報批;
(七)負責高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八)協調、管理有關部門設在高新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市政府授予的或者部門委託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高新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為在高新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服務,為高新區建設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為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不得對高新區企業進行任何行政性收費。
第三十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項目信息、中介服務信息、統計數據信息等公共信息庫,及時公開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
第三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高新區的建設與發展進行統一規劃。高新區內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設計審批、施工許可及招投標等建設工程管理事項均由高新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高新區的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利用外資和直接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建設項目,由高新區管委會統一審批或審核報批。
第四十一條 鼓勵在高新區投資建設市政基礎設施、信息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
第四十二條 高新區的土地開發,應當服從高新區建設的統一規劃。高新區管委會依法受理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高新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高新區內的道路交通、市容環境和垃圾、污水、噪聲以及其他危害環境的因素進行治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的合法權益因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依法履行職責而受到侵害的;
(二)企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依法辦理而未能享有的。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侵犯高新區內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進行審批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